(摘自2002年4月9日北京晚报楼宇周刊) 房屋面积的计算是专业性较强而购房者甚为关注的问题,近日,国家建设部就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发出通知,同时对《房产测量规范》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作出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目前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面顶)的,层高(高度)2.2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建筑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廊檐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另外,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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