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裁判要旨的撰写与类型划分(中)

 半刀博客 2016-09-20

摘自陈兴良主编《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版。

3
诉讼要点指示型


诉讼要点指示型的裁判要旨,目的不在于对法律规范用语的语义作出解释,而是对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罪名的选择、法条竞合时如何处理等各种问题作出指示,从而统一法律适用。因此,与条文含义解释型的裁判要旨不同,该类裁判要旨提供的是裁判过程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或判断标准。从现有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发布诉讼要点指示型的裁判要旨,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发布了不止一条该类型的裁判要旨。例如,在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8号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中,其第一个裁判要旨为:

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该裁判要旨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为以后处理该类犯罪的因果关系提供了指导。此外,该指导性案例第二个裁判要旨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渎职犯罪的同时又受贿的情况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指出对于这种情况,除符合《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或者枉法仲裁罪以外,应当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在最高检发布的11个刑事指导性案例共13个裁判要旨中,诉讼要点指示型的裁判要旨共有4个,约占30.76%,从数量上来看,该类型的裁判要旨所占比重还是比较大的。至于为何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并不包含此类型的裁判要旨,而最高检发布的则占有如此大的比重,则只能说目前法官对于裁判要旨的需求更集中于对条文含义的理解,而不能说是因为两高的职能不同所致,因为对于诉讼过程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罪名的选择、法条竞合时如何处理等问题,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会遇到,因此,最高院暂时并无此类型裁判要旨的发布,并不意味着今后也不会发布。

4
量刑执行指导型


顾名思义,量刑行刑指导型的裁判要旨,意在对司法过程中如何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地确定刑罚的种类及幅度作出指导。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逐步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司法公正中的量刑公正问题也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人们在追求量刑公正时,不仅要求量刑结果应当公正,而且还要求量刑活动本身必须是公开、公正的。20109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通过统一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以求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作为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于2010101日起全面试行。量刑行刑指导型的裁判要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案例指导与量刑规范化的契合。通过量刑行刑指导型的裁判要旨的指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案情近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这不仅是司法进步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司法公正。按照这种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相结合,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有学者认为,同案同判并非案例指导制度所要达致的目标。同案是否同判,与指导性案例之有无虽有一定关系但又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司法腐败问题以及其他制约司法权正常行使的结构性制约因素依然存在,即使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也同样会发生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这种观点并没有完全否认刑事指导性案例对于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的作用,只是认为由于影响量刑的因素较为复杂,单纯通过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因而不应当过于拔高其作用。尽管刑事指导性案例对于同案同判的达成可能并不如设想的那样理想,但无论如何应当承认的是,刑事指导性案例对于量刑的规范化的确具有不可否认的促进作用。

具体到量刑行刑指导型的裁判要旨而言,两高均发布了一定数量的该类型的裁判要旨。例如,在最高院第4号指导性案例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中,其裁判要旨为: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故意杀人案,法官在审理时往往需要面临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的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为:“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说法过于笼统,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死刑政策与相关司法解释,但是,死刑政策与相关司法解释仍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在具体操作上仍然不易掌握。例如,关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司法解释虽然提出原则上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原则与例外的区分,却没有进一步说明,导致在个案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死缓,完全取决于法官对于该犯罪分子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的内心确信。相较而言,指导性案例所提供的裁判规则具有较死刑政策和司法解释更为具体的表现形式,对于司法活动具有更为直观的可参照性。法官结合案情能够更为准确地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这也正体现了案例指导制度中的裁判规则所具有的优越性。结合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来看,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所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对于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行为,虽然存在手段残忍且被害人亲属并不谅解行为人的情况,但如果行为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也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除了该指导性案例以外,最高院还发布了第12号指导性案例李飞故意杀人案,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应如何适应死刑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在最高院发布的11个裁判要旨中,量刑行刑指导型型的裁判要旨共有3个,约占总数的27.27%。由于职能所限,最高检并未发布该类型的指导性案例。从总数上来看,量刑行刑指导型的裁判要旨所占比重并不是很高,且有两个为死刑案例,这可能是由于死刑案件的敏感性所致。相信随着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持续发布,关于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行刑指导型裁判要旨也会陆续出现。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图书事业部(燕大元照法律图书)法律应用部的衍生产品,以介绍具有代表性的法院案例裁判要旨为主要内容,旨在为广大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学学生提供专业且系统的参考和帮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