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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退休人员和超龄未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

 半刀博客 2016-09-20

裁判规则:?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视为工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规则解读

退休工伤】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超龄工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用人单位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审理要览

案件来源:参见《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清、杨心忠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第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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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化某退休后被原企业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10年8月,化某右腿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在返聘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化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化某遂向法院起诉,称双方系劳务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而企业辩称与化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标准赔偿,而非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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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要览

本案审理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标准赔偿,而非人身损害赔偿。

规则适用?

当前,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形已较为普遍,原因是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但平均寿命延长,且大多数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仍能发挥一技之长。同时,一些退休待遇较低的人员再就业,可进一步改善家庭基本生活条件。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其中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受到事故伤害时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此项司法解释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本案中,化某只是临时返聘到原企业工作,与原企业之间已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化某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另外,用人单位亦没有为化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符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的条件,故对化某不应按工伤标准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化某退休后虽然被原企业返聘,但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只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故对化某所受到的伤害,应按人身损害予以赔偿,化某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案件?审理要览

案件来源:参见《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清、杨心忠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第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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