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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家政工因提供劳务受伤,该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事理通达 2022-07-01 发布于河北

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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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家政公司,《劳动合同》变成《服务合同》,两字之差让她陷入困境。辛勤劳作的她为何在受伤后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人?

案情回顾

李彩霞经人介绍入职清清公司,从事的是家政保洁工作。清清公司给李彩霞配备工作服,提供保洁工具,但是工资需要根据李彩霞的服务情况来定。李彩霞与清清公司签署了一份《服务合同》。李彩霞看了看合同,发现自己根本看不懂合同的条款,想着有份工作也不容易,而且还是熟人介绍的,她就毫不犹豫地签了字。

李彩霞在上岗前经过了清清公司的统一培训。按照公司的工作流程,公司在网络上接受客户的订单,再派单给李彩霞,李彩霞APP接收到通知后,可以选择接单或者不接单,在此之后公司会微信确认李彩霞是否接单。在李彩霞提供保洁服务后,公司会对李彩霞的工作成果进行回访,若遭到客户投诉,则李彩霞会受到处罚,若评分较高则可以获得额外奖励。李彩霞在公司人员的指导下下载了APP,公司人员告知了李彩霞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人员:公司要求在没有工作任务的时候,你每天早上9点要到公司来考勤,然后由公司安排具体工作,就是去发宣传卡片。保洁服务每小时16元,发宣传卡片每张0.1元,代金卡推销后按8%提成,如果全勤有310元全勤奖,公司还设有好评奖。

李彩霞工作了一个月后,清清公司人事主管告诉李彩霞,公司可以给她缴纳社保,李彩霞想到自己已经在老家缴纳了社会保险,于是向公司提出直接以现金形式把缴纳社保的钱给她。何明居住在成都某高档小区户,因为家政服务需求他在APP上找到了清清公司,便花费200多元下单了4小时的保洁订单。李彩霞接到公司安排的何明家保洁服务任务后,便带齐工具到了何明家。

李彩霞开始了保洁工作,在保洁工作过程中李彩霞认真地擦洗每一处,尤其是针对厨房。何明家厨房的油烟机太高,李彩霞搬来凳子,准备踩着凳子进行清洁。哐当一声,何明赶紧循声去了厨房,发现李彩霞躺在厨房地板上,大声喘着粗气。李彩霞摔伤后,何明立即拨打了120,李彩霞经过检查存在骨折的情况。李彩霞在住院期间联系了何明,让何明承担医药费,何明告诉李彩霞,虽然他对李彩霞的遭遇很是同情但是他是通过平台下单的,李彩霞应该去找公司要求医药费。李彩霞的家人自李彩霞受伤后每天都去清清公司讨要说法。

清清公司老板:李彩霞没有与公司签过合同,清清公司与李彩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只是给李彩霞提供家政服务机会的,你们应该找何明支付医药费。

李彩霞家人:李彩霞和你们签过合同的,随即拿出了《服务合同》。

清清公司老板:这个《服务合同》约定了我们只是给李彩霞提供家政服务的机会,李彩霞受伤的责任应该自己承担。

李彩霞家人认真看了《服务合同》后顿时语塞,但是李彩霞认为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公司就跟她说和劳动合同效力一样的,李彩霞认为公司应该就自己受伤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李彩霞便开始了维权之路。李彩霞去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其提供劳动合同。李彩霞拿出《服务合同》给了工作人员,却被员告知《服务合同》不能证明她与清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彩霞很是不解,只是名字不一样,工作内容都一样,为何作用完全不一样。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生忠

本案中李彩霞和清清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和何明是什么法律关系,李彩霞受伤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虽然李彩霞没有与清清公司(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签了《服务合同》,但是双方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首先,清清公司向保洁员李彩霞提供了工作证、工作服、工作用具,并以清清公司的名义对保洁服务进行宣传;并对保洁员李彩霞的每笔服务进行管理和跟踪,以此作为计薪基础;保洁李彩霞需要接受清清公司的日常考勤及奖惩管理;对外由清清公司向第三方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并据此对李彩霞进行奖惩。因此,双方从人身依附性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清清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家政服务,保洁提供的劳动属于家政服务下,保洁的提供劳动是保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最后,公司与保洁李彩霞之间的用工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约束。何明与家政公司属于合同关系,消费者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只有使用关系。

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后,当家政服务人员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或死亡,构成工伤。家政服务人员或其近亲属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若家政公司未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家政公司向家政服务人员或其近亲属支付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相关费用。若家政服务人员因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自身损害的,家政服务人员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彩霞该如何保障自己和合法权利,如何进行合法维权?

劳动关系主体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李彩霞可以和清清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清清公司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李彩霞可以选择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李彩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李彩霞与清清公司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何明与李彩霞之间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只有使用关系,何明对李彩霞的受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清清公司应在何时与李彩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则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清清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李彩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李彩霞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清清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清清公司不为李彩霞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可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承担罚款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

李彩霞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得到支持,但单位仍需补缴社保,不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此为由不予进行工伤认定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清清公司和李彩霞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清清公司向李彩霞提供家政服务的机会,在李彩霞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是什么关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如李彩霞和清清公司在双方人身依附性上,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只约定清清公司向李彩霞提供家政服务的机会,那么双方属于中介制家政服务。该种情况下,家政服务公司向雇主或者提供家政服务人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提供家政服务人员及雇主分别与家政公司形成中介法律关系,两方分别与家政公司签署的合同属于中介合同。家政服务公司促成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合同成立的,雇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经中介人促成的合同(即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签订的合同)是由家政服务人员向雇主提供劳务或者劳动,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主与提供家政服务人员则属于劳务关系。

在中介制的情况下,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介制中,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中遭受人身损害,若雇主是个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和消费者构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家政服务人员人身损害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中介人违反民法典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家政服务人员利益受损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是否可以不通过平台直接由消费者支付保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家政人员在双方为劳动关系的服务模式下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的跳单行为,在中介制的服务模式下如果家政服务人员绕开平台直接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依然应当依法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家政工因提供劳务受伤,该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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