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家A家政公司共有员工103名,因经营有方其经营收入在稳步逐年递增。A家政公司为所有劳动者交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险和住房公积金,A家政公司自认为可以高枕无忧,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任何伤害,都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周某是A家政公司一名员工,被安排在一家新装修的套间打扫卫生时不小心摔落,后经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周某向A家政公司主张相关权利时被告知,公司已经为周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周某发生工伤后应该向劳动部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有任何理由不履行该项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A家政公司为其员工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周某发生了工伤,其自然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如周某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取得如下费用: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但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三项并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A家政公司应依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支付上述三项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后并非不用再承担任何责任,这也提醒告诫用人单位要关注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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