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次事故,既主张民事赔偿,又要求工伤赔偿,可以吗?

 激扬文字 2019-08-09

一次事故,既主张民事赔偿,又要求工伤赔偿

可以吗?

众所周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后,可以依法享有工伤待遇。但是,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民事赔偿,能否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呢?今天我们就通过西固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看看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发生竞合时法官是怎么样处理的。

周某2017年5月入职A公司工作,同年7月14日,周某在工作时被B公司门前堆放的货物砸伤(A公司与B公司相邻),周某为此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7551.26元,B公司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虽然周某已获民事赔偿,但其认为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属工伤,除B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 A公司也应给予自己工伤保险待遇。于是,周某于2018年4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出《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周某系工伤。2018年8月,周某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周某属于伤残九级。周某拿到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结论后,要求A公司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周某仅入职两个月,还没有为公司创造什么利润,且周某的受伤系B公司所致,A公司自然不会同意他的要求。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周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周某工伤保险待遇203907.5元及鉴定费用515元。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西固法院受理本案后,双方当事人向法庭陈述了自己 的主张。周某认为,其入职A公司后,公司没有未为其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导致其不能享受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对此A公司应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A公司则认为,周某受伤后,公司没有因为其到公司才短短两个月时间就弃他不顾,反而积极救治和照料周某,还垫付了早期的医疗费用,并在周某出院后积极协助他完成了与B公司的民事赔偿。现周某已获得民事赔偿,不应再享受工伤待遇。

面对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办案法官认为,要妥善处理本案,必须先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公受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案法官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劳动者纳入国家工伤保险统筹,如果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不能获得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A公司没有为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周某已被认定为工伤,A公司就应当支付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2

因公致伤的劳动者已获得民商赔偿,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案法官认为,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当所涉事故发生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竞合时,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并存而行。况且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获得民事赔偿后不得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劳动者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其虽已获得民事赔偿,仍可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冲突,当劳动者因公受伤时,两者可以同时主张。

3

本案中周某享有工伤保险的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及解除劳动合同应获得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然而在本案中,周某此前已经在与B公司民事赔偿纠纷中获得了一部分赔偿,具体包括: 因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及2017年11月之前的误工费。办案法官认为,对B公司已赔偿的上述费用,在计算工伤待遇数额时不再重复计算。如此,周某在本案中可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为: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及解除劳动合同应获得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官向A公司和周某明确了案件的审理思路,征询双方在明晰各自权责之后能否协商出解决方案。A公司、周某均有意调解,但调解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计算的基数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但本案中,A公司主张周某月工资为2500元,周某则主张其月工资为5500元,由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法官又该如何平衡?

鉴于双方均无法证明周某的月工资收入,办案法官依法调取了周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员工工资表》,上面清楚地记载周某2017年5月工作22天所领取的工资为2907元、6月工作30天领取的工资为4150元,办案法官依此计算周某平均工资标准为4080元,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确定的数额均不持异议。

在权责关系和具体的赔偿标准明确之后,办案法官再一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由于原、被告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了清晰的认识,双方均同意调解。于是,办案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希望双方当事人达成一个各自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经过协商,A公司与周某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A公司向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5000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A公司当庭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