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海事局(AMSA)近期发布了一则航海通告,将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海员在船工作时间的检查,并说明了再详细检查中将要采取的措施。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2.4( 休假的权利)和2.5(遣返)对海员在船连续服务最长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目的:确保海员有充分的休假
标准
标准2.5.2 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法律和条例或其他措施中或在集体谈判协议中有适当的条款,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在接到相关申诉后或在详细检查过程中,AMSA检查官将验证对规则2.4的遵守情况,保证海员连续再传工作时间不超过11个月。此种检查包括验证任何在船服务延期不会导致海员在船工作超过11个月。 如果检查官确认有海员在船服务超过11个月但少于13个月,且此种情况是取得海员本人同意且符合船旗国的相关规定,检查官将通知该船船长和船东注意,要尽早解决该不符合项。在此种情况下,检查官会充分考虑船旗国相关政策。 如果检查官发现海员在船连续服务时间超过13个月,或者是船舶系统性违法公约要求,对于此种不符合,将按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第A5.2.1.6的要求进行处理。检查官将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船舶改正此不符合前禁止船舶离港,或者检查官接到改正此不符合的计划且对此计划的各种措施表示满意方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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