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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例

 建喜图书馆 2016-09-22

 

案例:

        以颜某为实际负责人的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UL”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分别和外贸公司、国外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合作意向书,生产、销售带有“UL”商标标识的消防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5.89万余元。

        经查,案发后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退缴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人民币30450元。公安机关在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查扣了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有直角分水器、常用分水器、直角阀体等商品。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小知识: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定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注册商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  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  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  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相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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