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笔者有幸参加了省食药系统法制工作人员法制能力提升培训会,在本次培训会上,针对如何界定预包装食品列举了两个疑难案例进行了探讨。
类似本案中的冷吃兔应该认定为预包装食品还是现制现售散装食品? 疑难问题讨论会上,针对如何界定预包装食品争议异常激烈,争议的焦点在于定量包装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用农产品、现制现售食品、及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是否应界定为预包装食品。笔者根本没有发言的机会,只能回到家中,用文字的方式谈下自己对“预包装食品”的见解。 一、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食品安全法及GB7718标准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包装食品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解释为“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二、如何界定预包装食品成为疑难的原因。《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解读这个规定,不少人认为预包装食品等同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因为只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其标签才有可能标示“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可在现实的食品行业中有不少非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预先定量包装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比如市场上许多食用农产品、现制现售食品、及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定量包装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其目的为了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及方便销售,按照“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这类食品符合预包装食品的构件,依据“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不少人认为此类食品应界定为预包装食品。但由于此类食品非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其标签未标示“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少人认为其不能称作预包装食品。 三、笔者认为定量包装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用农产品、现制现售食品、及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应界定为预包装食品,理由如下:1、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四条第(一)项),并未穷尽所有的预包装食品。3、《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仅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并不适用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因为按照GB7718-2011标准要求,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只需要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如果只标示了“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并不矛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GB7718-2011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并未要求必需标示“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同理定量包装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用农产品、现制现售食品、及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未标示“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样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GB7718-2011规定“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这些非食品生产企业定量包装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只能参照标准执行。 食药法苑 食药企业及监管者的资讯新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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