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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研究25:我眼中的预包装食品应该是这样的

 隐遁B 2023-04-08 发布于广东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但这两个定义下得并不够周详,导致现实生活中,如何判断预包装食品争议很大,法官、行政执法人员、消费者、职业打假人观点各异。
在我眼中,预包装食品应该是这样的:
一、预包装食品是有包装的食品,但有包装的食品不一定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首先得有包装,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否则就是裸装食品了,如超市里散放的炒瓜子。
但有包装的不一定是预包装食品,如食品经营者在网上销售自制的香肠,为了运输过程中干净卫生、防止污染变质,而进行真空包装。
二、预包装食品是工业化的产物,但食品工业生产的食品不一定是预包装食品
这体现了预包装食品的“预”字,即“预先包装”。“预先”不是指销售之前的包装,如超市将散放的炒瓜子提前装袋称好重量待售,而是指食品生产过程中“预先”包装,即食品生产企业(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预先”包装。所以,《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1款才会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的法院也支持这一观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4行终9号行政判决书中说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我完全赞同北京第四中院的观点,只有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才是预包装食品。这里有一个例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由于不是我国发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无需标注,也无法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是进口预包装食品也是来自食品工业,只不过生产主体是境外食品生产企业。
但是反过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一定是预包装食品,它也可以生产散装食品。
三、预包装食品是标准化的产物,但有标准的食品不一定是预包装食品
标准化,既是工业化的延伸,也是预先“定量”的要求。工业化生产,不同于手工作坊,要有精准的原料配比、成熟的生产加工流程,还要有保证“定量”的计量检测设备,要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所以,《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1款才会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产品标准代号”。
但是,有标准的食品并一定是预包装食品,比如小作坊生产的粉丝,有的包装上也标注了标准代号,但因其不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条件与食品生产企业差距较大,所以仍然不是预包装食品。
四、预包装食品是密封的食品,但密封的食品不一定是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和GB 7718-2011给预包装食品下的定义中,完全看不出来预包装食品是否需要密封。但2021429,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351款做了修改,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由许可改为备案,我从这一修改中推理出:预包装食品必须是密封的。
因为,如果不密封的话,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很容易接触到包装内的食品,那么只备案不许可不足以保证食品的卫生和安全。正因为预包装食品是密封的,由许可改为备案才不会有食品安全之忧。
但是,密封的食品不一定是预包装食品,如前边提到的真空包装的香肠,虽然密封,但不是工业化标准化的产物。
五、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是互相排斥的概念
预包装食品来自食品工业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来自农业生产环节,二者没有交叉。但是现实中有模糊地带,比如大米、小米、茶叶等等,它们既存在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也存在于食用农产品目录中。
简单地说,经过食品生产企业精加工,并预先定量包装的大米、小米、茶叶等是预包装食品,农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粗加工的大米、小米、茶叶等仍然是食用农产品,即使它们可能也有包装、也是定量的。
但何为精加工,何为粗加工,恕我笔力有限,分不清楚。
六、预包装食品和现制现售也是互相排斥的概念
比如,食品经营者现制现售的奶茶,都有包装,有的有标签,有的没标签,有的标了含量,有的没标含量,但它们都不是预包装食品,因为它们来自食品经营环节,而非食品生产环节。我们从超市中买回来的那种冲水喝的奶茶,一般都是预包装食品,都是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仔细看外包装都有产品标准代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胡说了这么多,只是希望市场监管总局能及早对预包装食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实践中,有的职业举报人购买了非预包装食品(比如盒装的草莓、茶叶,现制现售的真空包装的香肠等),然后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十倍赔偿,有的法院还支持了十倍赔偿,让正常经营的食品经营者举步维艰、含冤落泪,这都是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不清晰不明确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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