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人行西安营管部联合印发通知,就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贴息政策进行明确。
“50%标准” 执行范围 陕西省户籍、 毕业5年内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下、 所创办的企业注册地为西安市辖区的 大学生, 经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 审批发放的创业贷款。 政策依据 2008年,西安市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市政发〔2008〕121号),设立西安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损失补偿基金,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西安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业务,缓解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短缺的难题。 2011年,西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人行西安营管部联合印发的《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011〕63号)明确规定,对大学生创业贷款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从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基金中给予贴息奖励。 特别提示 逾期还款或依法追偿的贷款,不予贴息,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我是政策的分割线 “100%标准” 执行范围 陕西省户籍、 档案在陕西省各地市人才服务中心 (包括西安市)、 创办企业注册地为陕西省辖区的 大学生, 通过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且由该中心审批发放的创业贷款。 政策依据 2012年,陕西省出台《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及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试行)》,由省政府出资设立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 该基金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通过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的大学生创业贷款,在贷款期限内不计利息,创业贷款产生的银行手续费、担保费在创业基金中列支。 2015年,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正式印发试行《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陕人社发〔2015〕34号),对《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试行)》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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