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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题?“二维码调包案”再交流

 罗行健强不息 2016-09-23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李永红教授:一惊一乍


别谈二维码如何定性了,上午省院开完会,下午要上课,看看手机,法律人还在讨论到别人超市偷偷替换二维码非法占有70万元这个案件,本来打瞌睡,突然换了个角度,吓得立马清醒了:如何定性、谁是被害人,不仅是实体法适用和法律责任问题,而且是涉及当事人范围、证明对象、取证范围进而涉及诉讼成本的证据法问题和法经济学问题。70万元的案值,按照平均一人逛一次超市购物700元计算,顾客数量就达上千人。若被害人是顾客,性质是诈骗顾客,则侦查时需要对该千人取证,公诉时需要发一千份权利告知书,开庭时这一千个当事人还有权出庭。想想都吓人。还好,今天有微信说,实务中还是按照盗窃超市办理,终于放心了,被害人就是超市一家了。/::D真是脑洞有多大,问题就有多复杂。或许,对法律人来说,这个问题充满法学的魅力,对公众而言,整得人云里雾里。





2016年司考题?“二维码调包案”再交流


作者冯江,江西理工大学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著有畅销书《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昨天“刑事实务”公众号发表了我对“二维码调包”一案的行为定性观点,引发了很大争议。其中“检事微言”公众号发表了文章(以下简称“检文”),对我的观点提出了异议。基于学术研讨的目的,我很乐意看到这种争鸣,也愿意对此进行交流。


一、事件原委


为便于阅读,我先把事件原委简述如下:

案情:行为人将店家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从而坐收渔利。问行为定性?

之前有人提出观点,认为此举与在超市的钱柜下面挖个洞让所收钱款掉到洞下行为人自己袋子里一样,属于盗窃行为。而我认为,超市钱柜案与二维码案有着本质区别:前者的钱已经进入钱柜,属于超市占有;行为人再从钱柜中通过秘密手段将钱款窃取,属于盗窃无疑。而后者的钱款从未进入商家账号,商家也从未对该款拥有过占有权,因此不可能成立盗窃。该案的实质在于行为人提供了假冒账号,让买卖双方基于错误认识(误以为是店家账号)而处分款物,属于典型的双向诈骗”行为。


二、本案是否属于“调包”盗窃


“检文”提出:店家账号是被“调包的”,因而不属于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款物。这种观点的实质是把被调换的二维码当作一种财物。

我们知道,如果被调换的“原包”里装有钱财,被偷偷地调换了,那么属于盗窃钱财的范畴。但本案被调换的只是店家的二维码,原码(账号)中的钱财一直处于店家控制中,并没有被窃取;行为人非法获取的是买家错误支付到“假码”中的钱款,而这个钱款从未属于店家占有,所以不能成为被盗对象。

对侵财行为的定性判断,主要应该依据行为人实际获取财物时所采取的手段。本案中,行为人实际获取财物,是因为买家误以为假冒的二维码属于店家,继而错误地将货款支付至行为人账号中。在这过程中,买家是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地处分财物,因而属于诈骗案件。


三、二维码是否一种“债权”


“检文”又提出:应当将二维码视为店主对第三方平台享有的债权,行为人偷偷调换了二维码,也即偷走了店主的债权,即盗窃财产性利益既遂

这一论述确实是脑洞大开,很有创新性;但仔细分析,光有新颖是不够的。

如果行为人调换的是借条,那么可以视为对债权的盗窃。因为借条是一种索款的凭证,任何人持有借条,则意味着债主身份的确立或授权。换句话说,借条可以视作一种财产利益。

但本案中的二维码与“债权”(比如借条)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二维码支付的本质是通过扫描读取码中的信息,链接到所关联的资金账号中。在这个角度,二维码的性质和作用与银行卡是一样的,仅仅在于提供一个收付款的资金账号。而这种账号,是不可能具有“债权”属性的。

假若将二维码视作债权,那么:

1、这意味着只要持有了该二维码,就拥有了索取债务(钱款)的权力。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二维码本身并不具备债主身份或债权凭证属性。实际交易情况是:不管店家提供什么样的二维码(资金账号),只要店家认可,买家就可以支付。换句话说,这个“债权”在于店家,而非在于二维码。也就是说,二维码仅仅是关联资金账号的工具,本身并不具有任何财产属性

2、将店家的二维码视为债权,那么行为人的二维码又是什么呢?新的债权?假的债权?可见,这种观点在逻辑上解释不通。

退一步,即便把二维码视为一种支付凭证或所谓债权(前述已经证否),那店家的支付二维码也一直处于店主的控制中,并未被行为人盗走;行为人只是将假冒二维码置于其中,蒙骗交易双方,那么这也是一种诈骗行为

另外,将调换支付码视为盗窃既遂的观点,更是无法成立。其实,“换码”行为与电信诈骗中的假冒银行账号手法有点类似,行为人是否能得逞,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信任该账号。只有被害人误将钱款汇入假冒账号后,行为人的谋财行为才得以实现。


四、本案是否属于“三角诈骗”


所谓“三角诈骗”,法律上并没有给出一个标准定义,但通常的理解是:A欺骗了B,让B错误地处分C的财物,从而使得A或者其他人非法地获取了C的财物。由此又延伸出“连环诈骗”,即:A欺骗了B,让B指使C处分D的财物。

但本案与上述情形均不同。本案的诈骗过程是:行为人A首先欺骗了店家B(调换了二维码),让B引导买家C往假冒的资金账号中支付货款(C自身也误以为是B的账号);之后,B再次基于错误认识(以为C已经将货款支付至自己账号中),将货物兑付给C。而此时的A却在坐收被骗(错付)的货款。

由此可见,A行为能得逞的前提是通过假冒的二维码(资金账号),让BC双方都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货款骗至自己的资金账号中。所以本人将其称之为“双向诈骗”。


五、本案的受害人(被骗对象)


有观点认为,买家不是被骗对象。因为站在买家的角度,不管店家提供什么样的二维码(资金账号),只要店家认可,买家都是一样的付款,所以不存在被骗的问题。

其实这只看到了事物的表面。实质上,买家内心误认为假冒的二维码(资金账号)属于店家或者店家认可,才会将货款支付至该二维码(资金账号)中。换句话说,如果买家事先知道该二维码(资金账号)为骗子假冒,是肯定不会往其中转款的(否则将构成诈骗共犯)。所以,从刑事角度上看,买家是该起诈骗案件的第一受害人。正是买家的被骗,才直接导致行为人(骗子)非法获利得逞。

从民事的角度,买家之所以会产生错误认识,是因为该假冒的二维码由店家“提供”,买家基于对店家的信赖原则而错误地处分了本该支付给店家的货款,因而店家应当自己承担没有仔细甄别二维码(资金账号)真假的责任,而买家无需承担民事过错责任

 

 

更多的内容,请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该书自20166月出版后,数次被卖断货,并被《检察日报》推荐;20169月修订重印,法规已更新至2016831

该书的特色如下:

1对现行有效的数百件司法文件进行了仔细辨析,甄别其实际法律效力,同时研讨、论证了各司法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进行了专业的注解。

2详细标注了刑法条文的历次修改情况,以及罪名和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的变化情况,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3在条文注释或配套规定中,嵌入了《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各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便读者准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责任的认定。

4被读者评价为“刑法工具书中的航空母舰”,大有相见恨晚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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