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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没形成抚养关系 不能依法享有继承权

 飞虎catzbc 2016-09-23

继子女没形成抚养关系 不能依法享有继承权

2015年2月16日,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的张兵因病不幸离世,引起了一场家庭财产纠纷,只因张兵生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近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


家住广西融水县的原告王妍于2011年10月携子王晓江嫁给张兵为妻。2015年2月16日,张兵因病不幸离世。不久之后,张兵的哥哥张火将王妍、王晓江二人撵出家门成为了案件的导火索,王妍随即将张兵的哥哥张火及母亲贾青连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张兵的遗产。


    王妍说,张兵生前与其建有水泥砖房一栋,在“长塘沟”、“袍岭路边”、“水渠面”等多处还种植有32. 9亩林木。之后两人又在“水竹坪”、“河边公路面”、“牛塘水渠面”、“大沟边水渠面”、“袍余岭”种有8亩林木。


    被继承人张兵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原则上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分配遗产。原、被告双方对贾青连和王妍具备继承权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


一、王晓江能否参与继承?

关于王晓江能否参与继承的问题。在王妍改嫁后,王晓江没有随母亲王妍一起生活,没有成为被继承人张兵的家庭成员,虽然王晓江是被继承人张兵的继子,但双方没有建立扶养关系。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具备继承权,故本院认定王晓江不能参与继承,本案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贾青连和王妍两人。


二、哪些财产属于遗产以及如何分割?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的林木属于遗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融水法院在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张兵于2010年12月1日获得32.9亩林木的登记确权,因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故该32.9亩林木应当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由当时家庭成员张兵、贾青连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而“水竹坪”、“河边公路面”、“牛塘水渠面”、“大沟边水渠面”、“袍余岭”(地名)等地共有8亩林木以及某乡某村某屯某号房产等财产,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以法院对王妍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理】

目前我国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重组家庭后引发的家事案件也在日益增多,本案便是此类典型案例,其中争议比较激烈的一个焦点便是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认定问题。


    所谓继子女就是妻与前夫或者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由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而是姻亲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就享有继承权,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是我国法律对于拟制血亲适用规则的规定。可见,继承纠纷处理是以继子女无权继承为原则,以有权继承为例外。本案中因继子女与被继承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故继子女未能获得的法定继承权。案件宣判后,双方对此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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