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其暂住处对未成年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的猥亵行为给被害儿童及其近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此时,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针对被害儿童及其近亲属巨大的精神压力及经济压力,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不能完全对被害人的精神给予抚慰。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儿童及其近亲属的精神进行抚慰,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补偿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可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关键词】 刑事 猥亵儿童 猥亵行为 刑事责任 精神损害 经济补偿 精神抚慰 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邹XX于2014年7月10日上午将女孩孟XX的裤子脱下并对其实施猥亵行为。邹XX实施猥亵行为的地点为其暂住处,猥亵对象孟XX的年龄为七周岁。 公诉机关以邹XX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邹XX自愿向孟XX支付51 000元作为补偿金。 【争议焦点】 行为人对未成年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后,对被害儿童及其近亲属给予抚慰及经济补偿,且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可否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邹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邹XX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猥亵儿童罪的行为人的猥亵行为在给被害儿童造成身心伤害的同时,亦给被害儿童近亲属造成较大痛苦,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因此,在对实施猥亵行为的行为人定罪量刑时,应将其猥亵行为给被害儿童及其近亲属造成的伤害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具体来讲,就被害儿童及其近亲属所承受的巨大精神伤害而言,实施猥亵的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不足以抚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失。据此,为被害儿童及其近亲属争取一定的经济补偿,减轻其因猥亵行为所遭受的经济压力,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儿童及其近亲属给予精神抚慰,补偿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失,此为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根本所需。基于以上理由,行为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对被害儿童及其近亲属给予精神补偿的,可以从轻处罚。 行为人对未成年儿童实施猥亵行为,依法构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实施的猥亵行为给被害儿童及其近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依法应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但是,行为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同时,行为人自愿对被害儿童及其近亲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被害儿童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进行抚慰。在此情况下,对行为人可从轻判处刑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邹XX猥亵儿童案
【案例信息】 【中法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情节·可以型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 (G120102033) 【罪名】 猥亵儿童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 【检索码】 P0815++186SH++BS0314B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被告】 邹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XX。 2014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邹XX在其暂住处脱下被害人孟XX(女,时年7周岁)的内裤对其实施猥亵。审理中,被告人邹XX自愿补偿被害人孟XX人民币51 000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XX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邹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邹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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