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应合法送达,公民起诉权不应被“暗算”。 (作者臧云律师,系北京律师协会行政诉讼法委员会委员,电话:13661361624)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等八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曲阜市春秋中路1号。 上诉人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行初25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行初25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关于被诉《方案》所涉的土地是否全部被征收的事实认定不清,与省政府2012年12月31日的征地批文内容矛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将曲阜市董庄乡屈家村、南辛镇黄土村、王庄镇王庄村建设用地征收。”根据该表述,意味着上述三个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全部被征收了。而事实恰恰相反,山东省政府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鲁政土字[2012]2147号《关于曲阜市2012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仅批准征收土地总计8.1287公顷,该征地范围并不包括上诉人等八人的宅基地。但反观被诉的《方案》,却是包括了上诉人等8人的土地,也即《方案》拆迁的范围,远远超出了省政府征地批文所批准征地的范围。此点,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反而是欲以被诉《方案》有相应的征地批文,来暗示被诉《方案》的合法性。 二、一审法院以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下称《协议》)、交房、领取补偿款等行为为由推定上诉人在2012年9月就已经知道被诉《方案》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虽然《协议》明确载明了根据《方案》而达成了协议。但这最多可以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方案》这一名称,而不能据此推定上诉人知道《方案》的内容。更不能据此推定被上诉人在此之前确实公告或者向上诉人送达过《方案》。举个简单的例子,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销售者都会写明其具有何种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购房人签署合同的行为就表示一一核对过了销售商的所有证件。 其次,一审法院的推定,实际上已被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证据所推翻。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但无一份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将《方案》进行了公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上诉人进行了送达。在此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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