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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笔记】可交换债VS 可转换债

 刘志日 2016-09-25

导读

随着可交换债的价值逐渐被发行人及投资者所认知,可以期待2016年在供给端将会出现较大改观,私募已经开始放量,公募有望随后跟上。其中,可交换债在国企改革的运用可能成为突破口。那究竟什么是可交换债?可交换债与可转换债就只是一字之别吗?

1可交换债券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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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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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的持有人有权按一定条件将债券交换为标的公司的股票,在此之前可定期获得如纯债一样的票息,而若持有到期未行权可获得到期本息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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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行人而言,可交换债是一种融资方式,也可能是其作为股票大宗持有人减持股票的手段。

2可交换债券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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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功能


由于可交换的债券发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团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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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兼并的功能


当在收购兼并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在实施收购之前发行专门为收购设计的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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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减持的功能


可交换债券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有序地减持股票,发行人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获取现金,同时也可避免相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致使股价受到冲击。比如香港的和记黄埔曾两度发行可交换债券以减持Vodafone;大东电报也用此方法出售所余下的电讯盈科的股份

3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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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面值相同。都是每张人民币一百元。


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发行利率较低。发行利率一般都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都规定了转换期和转换比率。


都可约定赎回和回售条款。即当转换(股)价高于或低于标的股票一定幅度后,公司可以赎回,投资者可以回售债券。而可交换债券在实际操作是否约定,还要看以后的具体募集发行条款,以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都约定了这两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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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


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抵押担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下修正转股价。

4私募可交换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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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风险


按照成本估值:监管机构规定,私募EB按照成本估值,难以更改。


私募EB价格:非转股期,即使股价上涨1倍,私募EB法定估值也不动。提前赎回则无法享受股价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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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


私募EB在大宗平台交易:需要自己寻找交易对手,流动性不好


变现冲击成本:非转股期,如果投资者赎回,需要卖出私募EB,可能价格较低。


受迫转股损失:受迫转股,指在转股期内,由于投资者赎回,且无法在大宗市场变现私募EB,而股价低于转股价,此时被迫债转股以应对赎回,受迫转股,必然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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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


私募EB违约并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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