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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全面解析:票据保理业务的特殊优势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6-09-25

 

原文按:商业票据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对于买方,开票就视为履行了支付义务;对于卖方,除背书转让外,票据只有到期进行承兑,才能真正收到货款,这种业务形态和先货后款的赊销贸易存在很大相似之处。保理业务适用于赊销贸易,其能否与票据业务挂钩,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结果,是当前保理同仁重点关注的一个方向。笔者认为,票据保理业务结合保理、票据的各自强项,对比一般保理业务具有很多特殊优势。

 


一、引言


赊销贸易是贸易项下卖方先履行发货义务而后实际获得收益,票据业务是买方将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达到延期支付的目的,在此期间卖方实质上获得的是买方远期付款的承诺。赊销贸易和票据业务虽然处于交易流程和支付流程两端,从逻辑上都是先履约后实际获得收益。正是因为赊销贸易和票据业务存在较大相似性,保理界开始探索如何将票据这一支付手段引入保理业务,开展票据保理业务。当前业界对于保理业务的认识千差万别,笔者认为支付环节引入票据的保理业务,对比一般保理业务具有很多特殊优势,对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都能发挥很多积极作用。


二、何为票据保理?


所谓票据保理是指在《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以票据作为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的一种保理业务。有观点认为票据保理业务实际上就是转让票据项下的债权。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违背了保理业务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前提的基本原则:票据出票后应收账款已经产生,转让票据项下债权不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根据《物权法》第223条释义认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额权利,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如果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已被票据支付后介入到交易流程中,该行为有可能会被界定为非金融类企业擅自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实质是一种转让票据行为。


笔者认为,买卖双方在基础交易合同中有约定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为票据,而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尚未支付时就已受让了应收账款的债权,那么保理商接受卖方背书转让的票据就仅仅视为一种应收账款回款方式。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因为受让应收账款成为基础交易新债权人,有权获得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同于票据贴现以提供融资作为转让票据的对价。票据保理业务项下的对价在于保理公司应开展保理业务受让应收账款,不是票据贴现行为。


三、票据保理对保理商的作用


票据保理与一般保理业务虽然只存在回款方式上的一点不同,但这一点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从法律关系而言,票据保理将《票据法》引入到保理法律关系之中。保理商作为应收账款受让人不仅得到《合同法》为代表的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还能作为票据持票人得到《票据法》为代表的票据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因为票据具备无因性,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


票据是流通证券,具有无因性的特点,除了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以原因无效为由进行抗辩外,其余通过背书流转占有票据的善意当事人即为票据的权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其效力原则上不受原因关系效力的影响。简而言之,受让人得到票据后向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不对票据基础交易进行审核,必须直接承兑。


(二)票据使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回款路径得到锁定


以现金回款的保理业务项下,债务人如果不以保理合同中指定的付款方式付款,而通过其他手段向保理申请人付款,保理商很难有效监管,从而容易导致保理商丧失对应收账款回款控制的主动权,给保理融资能否真正收回埋下巨大隐患。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的保理业务则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买方一旦开具票据就对持票人做出了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承诺,因此保理商获得票据后,可以以持票人身份要求付款人直接向自己付款,锁定应收账款回款路径


(三)保理商可以将受让的票据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


申请融资,将投放的资金置换出来,从而保证了资金的循环使用。相较保理商将受让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申请融资,票据质押担保更强,更容易被银行接受。


四、票据保理对申请人的积极作用


保理申请人申请开展票据保理的前提就在于其必须接受以票据这种形式作为应收账款的回款方式。对比现金、银行转账等普通支付手段,当前国内企业界对采用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的接受程度相对较低,保理商需要进一步向市场诠释:票据保理对保理申请人来说会有哪些积极作用?


其一、应收账款到期日确定。在票据保理业务中,付款期限指是票据出票日到承兑日的期限。相对于一般赊销贸易,付款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票据保理业务项下的付款期日存在具体强制性规定,我国有关票据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二、大企业的商业汇票变现能力强。保理申请人不愿意接受商业汇票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商业汇票相较于现金、银行承兑汇票流动性较低,而这只是市场上的一般理解。票据的信用水平和变现能力应当由出票人的资信状况和资金能力具体确定。大企业资金实力雄厚,其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市场认可程度高。并且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程序繁琐,大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流程更为简便,效率更高。


其三、申请保理业务可以免于担保。为降低风险,保理商一般要求保理申请人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但在票据保理中,由于票据具有追及效力保理商作为持票人不仅可以向付款人追索,还可以向票据中的所有背书人进行追索,当保理申请人不能清偿保理业务有关费用,承兑相关票据时,保理商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向其他信用能力强的票据背书人进行追索。和担保业务一样,票据保理业务项下票据给保理商更多渠道收回应收账款。在实务操作中,一些保理商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对于票据保理项下的保理申请人,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


其四、保理商提供更多优惠条件。票据保理对于当事人各方都存在积极作用,相较于一般保理业务,保理商开展票据保理业务时,往往给保理商提供更多优惠条件,票据保理存在融资成本低,资金额度大等特点。


五、票据保理对债务人的积极作用


在票据保理业务中,债务人通过票据形式清偿应收账款。在我国开票需要在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票据账户,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理申请人的支付成本。但笔者认为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会对债务人产生更多积极作用,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修饰财务报表。从财务报表角度,票据作为应收账款的支付手段,在会计报表上记于买方的应付票据项下,而非短期/长期负债项下,可以起到修饰报表的作用。


其二、缩短赊销账期,赊销贸易的账期越长,对债务人的交易对手方就越难接受。票据一方面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出票就视为完成支付;另一方面,票据归根到底只有到期承兑后方能取得相应收益,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约定的赊销账期缩短,而将缩短的账期挪到票据业务项下,作为票据的承兑期。


其三、建立良好商誉。我国的很多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除了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还要履行很多企业社会责任。相较于一般企业,这些企业迟延支付,市场上的诟病会更为严重。采用票据保理形式,由企业可以提早开票完成企业初期支付义务,有利于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立良好商誉。


其四、加强供应商管理。现代管理理论当中的业务管理不仅停留于企业自身,还涵盖了企业相关上下游供应链当中的所有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对大企业生产经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票据保理业务中由大企业负责出票,拿到票据的上游供应商必须向大企业进行承兑。大企业通过票据控制上游供应商应收账款的同时,提升了大企业对供应商的控制力,加强供应商管理力度。


六、结语


市场经济虽然充满竞争,归根到底仍是一种资源交换,合作共赢的关系,票据保理利用票据作为应收账款回款手段,扫除了保理业务中“最后一公里”的回款障碍,不仅对于保理商存在巨大优势,对保理申请人及债务人都存在很多积极作用。笔者相信,随着市场对于票据保理的认识不断加深,票据保理业务将成为保理商特别重要的业务板块,让我们拭目以待。

 

 

 

 

实习编辑/梁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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