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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精神病人伤人致4死6伤 谁来担责?

 禹杰 2016-09-25
[2016-09-24 14:37:13] 来源:头条新闻
 
导读近年来,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屡有发生,引发舆论关切。据悉,22日下午,广西兴业县秧塘村发生一起精神病人突然发病用铁棍伤人事件,共造成4人死亡6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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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屡有发生,引发舆论关切。据悉,22日下午,广西兴业县秧塘村发生一起精神病人突然发病用铁棍伤人事件,共造成4人死亡6人重伤。当地公安部门介绍,涉嫌伤人的陈某今年48岁,有间歇性精神病史,曾长期住院治疗。随后陈某被村民控制。有关情况在进一步调查中。

  链接:精神病患者伤人,谁来承担责任?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灵平表示,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精神病的确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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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这三个等级,在《刑法》第18条分别是这样规定的:“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司法机关应当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作出相应的处理。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只有经司法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才不负刑事责任。虽然这样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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