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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享受低价服务的俱乐部会员属于一般消费者吗

 初心阅读室 2016-09-25

案 情
  消费者艾某在网上看到某俱乐部招收旅游散客的消息,交纳2000元报名参加海南六日游。旅游过程中,艾某发现某俱乐部承诺的三星级宾馆实际上是条件较差的普通旅馆,团餐也没有达到承诺的标准。此外,旅行车回程中撞击道路旁的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艾某小腿骨折。艾某要求某俱乐部赔偿其损失费共计5200元,某俱乐部予以拒绝。艾某遂向江苏省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某俱乐部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分 歧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某俱乐部提出其在网上发布的不是经营性广告,而是招收俱乐部会员的简章,旅游只是该俱乐部向会员提供活动项目之一,消费者购买服务即成为会员。某俱乐部认为,其提供的旅游服务只收取成本费没有盈利,因而不受《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也不存在赔偿问题。艾某称其只报名了旅游服务,某俱乐部并未告知招收会员,也未签订任何入会协议。

处理结果
  办案机关对某俱乐部的主张不予认同。虽然某俱乐部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较低,但其领取了营业执照,向消费者收取相关费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无论是以某俱乐部会员的名义享受低价旅游服务,还是直接交纳费用购买旅游产品,艾某都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据此,办案机关责令某俱乐部赔偿艾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00元。
  此外,由于某俱乐部没有取得经营旅行社许可,办案机关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没收某俱乐部违法所得18.5216万元,罚款20万元。

□江苏省高邮市市场监管局 朱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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