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告状,需要提交什么证据,一目了然! 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如果觉得本文不错,请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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