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码 聚焦法律纠纷争点,一站推荐法律依据、匹配案例、权威观点。 【小贴士】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往期文章;一键关注“法信”,从此不错过每一篇实务干货和法律资讯。 导读:瑕疵股权主要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资金等形成的出资瑕疵股权。那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期法信小编结合最新的《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0辑)》,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阅。 法信码 | A2.I5251 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法信 · 法律依据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条 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东转让股权时隐瞒瑕疵出资事实的,受让人可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十条 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东转让股权时隐瞒瑕疵出资事实的,受让人可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订立合同时转让方隐瞒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事实的,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四、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信 · 相关案例 1.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贾某良诉段某芹、第三人崔某森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瑕疵出资并不影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东转让股权时隐瞒瑕疵出资事实的,受让人可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9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0辑)》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2.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瑕疵出资事实仍愿意受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刘正玺诉周新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说明,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瑕疵出资事实,受让方们愿意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案号:(2007)宁民二终字第41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总第63辑)
3.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份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江苏省苏州兰顿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百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时,并不会导致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因此,瑕疵出资股东只要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就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号:(2006)苏中民二终字第052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18期 法信 · 专家观点 1.出资瑕疵本身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首先,股权的取得未必以出资作为唯一条件。股权的形成必须来源于出资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第一,这一观点并不适用于股权继受取得的情形。因为股东资格在继受取得(如继承、赠与及受让)的情形下,根本不存在继受取得人向公司出资的情形。第二,从公司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进行分析,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权取得之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而言,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采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但是,不在股东出资和股权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其次,授权资本制的立法使瑕疵出资人取得股权成为可能。坚持以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实际上是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的产物。在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立法者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真实,从而尽可能地维护交易安全。但越来越多的立法者发现,公司本身的财产始终处于难以监控的恒变之中,所谓公司资本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只是法学家虚构的神话。严格坚持出资取得股权的原则,反而会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有些公司法专家主张,应当淡化出资对股权的影响。如韩国著名公司法学者李哲松教授在论及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东权时指出,股份公司的股东“与其说是因出资而成为社员(股东),还不如说是因取得资本构成单位的股份而成为社员。股份的取得是成为股东资格的前提。对此不得有例外,与此不同的其他约定都是无效的”。再次,也应注意到,我国公司法确实有关于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等股东应当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而投资者的瑕疵出资行为本身确实有违这些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就所涉法律条款的属性而言,我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仍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具有强制性要求的效力性规范,因此,结合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商事审判理念,笔者认为,股东出资瑕疵不构成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无效情形,仅以出资瑕疵为由不能当然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摘自《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0辑)》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2.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1)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对瑕疵股权有偿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商事实践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瑕疵股权有偿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如下区分:第一,在出让股东明知其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故意未将该瑕疵因素告知受让人,且受让人在交易当时亦不知瑕疵因素而与出让股东缔结合同的情况下,出让股东的行为构成我国合同法上的欺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可变更或可撤销。除此之外,如果前述出让股东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譬如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是国有民商事主体,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此类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第二,在出让股东明知其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故意向受让人隐瞒该瑕疵因素,而受让人在交易当时亦已明知该瑕疵因素存在却仍与出让股东缔结合同的情况下,因受让人实际上并未因出让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其作出有偿受让瑕疵股权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错误,而是基于其自身原因,故应认定为不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在此基础上,若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第三,在出让股东不知道其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且受让人亦不知该瑕疵因素而与出让股东缔结合同的情形下,若受让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能举证证明该合同系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在订立该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可变更或可撤销。若受让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且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鉴于股权有偿转让合同仍具有买卖合同的基本属性,故受让人原则上可援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出卖人应承担买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寻求诸如请求解除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等在内的救济途径。应当指出的是,若受让人明知股权存在瑕疵,仍与善意出让股东缔结合同,且该合同又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因受让人自愿有偿承受该瑕疵后果,故受让人不能援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寻求前述救济途径。 (2)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对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由于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具有单务以及出让股东无偿将股权给与受让人等有关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故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可遵循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部分的具体规则,对此类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纠纷作出处理。具体而言,在瑕疵股权无偿转让的场合下,虽然转让的股权客观上存在出资瑕疵,但只要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且由于该股权属于无偿转让,故出让股东原则上无须向受让人承担该股权的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存在下列两类情形:一是该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系附义务的,则出让股东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该股权的瑕疵担保责任;二是因出让股东故意不告知受让人该股权存在瑕疵或者保证该股权无瑕疵,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摘自《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0辑)》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3.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出资存在瑕疵仍然受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转让人与受让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出资瑕疵的事实告知受让人,或者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仍然受让转让人转让的股权,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因为,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出资存在瑕疵仍然受让股权,不再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不能撤销。受让人应当就出资瑕疵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至于对“应知”的理解,则需要根据受让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4.受让人不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而受让股份,有权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人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或者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股权受让人不知转让人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股权受让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受让人并不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份,则受让人有权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如果受让人考虑到公司经营前景较好,不愿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应当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 内容编辑:帮主 版式编辑:哆啦A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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