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6
中税网
我司为制造型企业,申购了某高分红基金,分红后把基金赎回,赎回的基金市值远低于申购成本。 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我司取得的该基金分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吗?操作上有何税收风险? 专家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基金的分红应做投资收益处理,报税的时候列入免税范围。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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