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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告

 卧龙十四 2016-09-2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

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告

2016年第5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的工作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包括发票开具、地税发票缴销等情况。

二、检查方法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纳税人自查和国税机关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区、市国税机关组织对辖区内生活服务业、商业零售业及其他行业的纳税人进行发票开具地税发票缴销情况(重点是地税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的缴销)的自查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随意变更项目名称、未按实际发生业务如实开具发票的情况;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存在尚未缴销地税发票的情况,是否在2016年7月1日以后仍然违规使用地税发票(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购买方如需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四、检查时间和工作要求

(一)第一阶段:2016年9月21日——10月10日

为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阶段。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现场填写《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自查)表》(见附件),对已开通“税税通”的纳税人,也可登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税税通——网上办税厅”,填写《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自查)表》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即为自查完成。

各区、市国税机关将重点对未进行自查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

(二)第二阶段:2016年10月11日——10月20日

为国税机关抽查阶段。抽查重点为纳税人是否存在不开票、开票难、开错票和未及时缴销地税发票等行为。

(三)第三阶段:2016年10月21日——11月20日

为国家税务总局抽查阶段。税务总局将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其中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问题,将列入明察暗访工作范围。

五、税务处理

(一)对在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将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对经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多次出现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重处罚。同时对上述违法违规纳税人在税务网站上予以曝光;

2.将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纳税信用管理系统采集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进行扣分。

3.对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管理。

4.未办理地税发票缴销的纳税人在2016年10月10日前应完成发票的缴销。对超过缴销期限仍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实并处罚后,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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