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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户外广告乱象

 aaayaya 2016-09-27

户外广告的整治,已列入2011年区府工作报告,整治工作也在各镇(街道)辖区如火如荼地推进。各中队在执法过程中查处的户外广告,主要以大型广告(屋顶广告及高架广告)、横幅、网格广告、旗杆广告、电线杆上的医疗广告为主,今年以来共拆除各类广告5412平方米,无行政处罚案例。

各中队在查处户外广告时,通过采取暂扣加工工具、拆除的强制措施和立案查处,达到管理的目的。强制措施包括暂扣经营物品、经营工具、加工工具、以及强制执行(拆除、罚款的收缴)等,立案查处即通过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见效快、短期效果明显,但由于暂扣物品价值不高,不能触痛违法者利益,违法行为易出现反复,同时在采取暂扣强制措施时易引发冲突造成外界错觉。立案查处,虽然能避免引发冲突和外界错觉,从根本上触痛违法者利益,但由于执法程序的要求,需要的时间长,投入精力多,短期效果不明显,而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因被处罚人不主动履行移送法院(或镇、街道)执行时,由于执行标的、执行对象等因素(如有的广告设置本身就经镇、街道默许或由镇、街道设置),得不到有效执行,制约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达不到行政处罚的初衷。

各中队平时在查处时认为无据可查或无据可依,甚至根本不知道有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存在,或认为可依据法律法规的罚则低,办案进程慢,不值得办案,所以往往是选择一拆了之,没有抓源头,没有去追究广告设置单位、业主单位的法律责任。据统计,我局从2009年开始至今,共拆除各类广告10708平方米,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的仅8起计1483.3平方米,占比13.85%。

因此,在城市管理中,我们必须摆脱过去的偏重于采取一扣了之或一拆了之的执法管理模式,坚持采取强制措施与办理执法案件有效结合,在实施必要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通过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达到有序、有效管理城市的目的。

如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过多年的实践,各中队都形成一套适合各自辖区实际的做法,而且效果很好,不需要多述。下面只就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方面阐述自己的看法,请商讨。

对于户外广告的查处,虽然有较多的法律依据适用于行政处罚,但有的可操作性不强,我们要有所选择地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如规划、市容方面的适用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尽量不用。因为规划部门没有在进行广告设置审批,而且发函认定所花费时间较长,案件办理进度慢,还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执行;市容方面的适用依据对既经审批的广告设置作了规范要求,而未经审批设置广告的处理意见不够明确。户外广告大多占用城市市政设施、城市绿地,所以建议尽量适用市政、绿化方面的法律条款进行查处。

对于占用城市道路、城市绿地设置的商业性网格式广告、可以明确禁设范围及审批程序,对于违规设置的不仅要拆,还要罚,根据占用面积、设置数量、设置存续时间等确定违法情节的轻重。只要我们有心对违规设置的广告进行一查到底,我们都是可以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

1、桥梁广告。如我局查处的未经审批设置在东外环路立交匝道两侧栏杆上、横跨宁镇路双向六个多车道的两块大型户外广告牌,可以依照《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其中第28条第2 项规定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违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拆除该广告牌的同时,并可以对建设方业主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2、网格广告。网格广告,大都设在绿地上,可以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第33条第1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旗杆式广告。旗杆上设置的旗幔广告,不仅可以依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44条第4项进行查处,还可以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3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违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查处。

4、医疗广告及横幅。对于遍布规划区乡村结合部道路电线杆上的医疗广告,可以依据《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宣传物品,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进行查处。横幅设置的查处也适用该条款。

以上所说的一切,都需要强有力的司法支撑,通过定期召开执法例会,加强同区法制办、区人民法院的横向联系与沟通,得到法制办及法院的鼎力支持,促进行政执法强制案件的顺利执结,达到行政执法的预期目标。与此同时,队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要注重案件办理的质量(主体确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处罚裁量合理),对于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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