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日前,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了老人的各项权益和福利,咱们一起来瞧瞧~ 据悉,《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我省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省敬老活动月。 老年人(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优待—— 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优惠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业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特需服务或者上门服务; 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的公园; 进入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娱乐休闲场所票价优惠; 火车、汽车、地铁、港口、机场、银行、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座椅,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座席; 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文艺团体开展活动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场地,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活动场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固定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上述的优待外,还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待: 免费进入景区景点;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 《办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扶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省将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办法》提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或者救助。 关爱老人,为亲民政策点zan! ▲内容来源:综合法治江西网、南昌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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