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l:http://paper.dzwww.com/dzrb/content/20160927/Articel20002MT.htm,id:0 □王继青李景海 一、国税部门可提供的主要发票种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抵扣税款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印有六联版专用发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两联和五联版两种。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样,适用于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分为卷式57mm×177.8mm和卷式76mm×177.8mm两种规格,为一联式发票。该票种为新增票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印制,预计2016年第4季度可以使用。 (六)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2016年7月1日起已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停用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替。 上述6种发票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除上述6种发票之外,国税局管理的发票还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等。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4项信息,不需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增值税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与实际交易相符; (2)使用新系统选择与实际交易内容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 (3)发票联和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5)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6.纳税人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已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进行作废处理。 8.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9.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10.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d.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e.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要求,济宁市国家税务局将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和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旨在解决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纳税服务。检查自9月10日开始,持续到11月30日。 来源: 大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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