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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风险有哪些?说出来吓你一跳!

 小静子ev6g9qcb 2016-09-28


 
 
微博:申法拓研


最重要的是股权,股权,股权


房屋、存款、车辆等等都是财富的表现形式,但是在现今社会最大的财富表现形式应当是公司的股权。公司股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有形的物质财产,他还体现在公司的品牌、知识产权、企业文化等等诸多方面。人有旦夕祸福,企业的创始人经过千辛万苦方才铸就的公司品牌和财富,如未经预先规划,股东一旦发生意外,特别是控股股东发生意外,企业的发展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轻则公司发展受挫,重则公司财富旁落他人。

张某是安徽某机械工程公司的创始人,年轻时和朋友李某共同创业,辛辛苦苦几十年,公司由一个小作坊发展成产值近三亿元的重点企业。就在企业发展如日中天的时候,张某因意外去世。此后在张妻和女儿继承股权过程中,李某以种种理由拖延。张妻和女儿本想通过法院来解决,但是考虑到公司在李某控制之下不敢贸然行动。李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在张某去世之后,李某利用自己负责财务的便利,并联合了一帮企业元老,在一年之内利用各种方式将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掏空。这个事情的结果不用说也知道,张妻和女儿虽然赢得了官司,但是公司资产已经大幅缩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不仅可以继承公司股权的财产价值,同样也可以继承股东的权利。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要进行继承需要履行繁琐的手续方能实现。在这段时间内被继承人的股权财产实际上处于真空的状态,这种真空状态对财产的威胁是巨大的,特别是在公司并不处于继承人控制的状态下,这种真空状态随时可以导致财产的易手。


满世界的意外和风险,怎么办?


大股东股东发生意外,公司股权的风险除了以上还有许多。比如被继承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继承人因与公司现有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公司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其他股东为了避免财产受损可能会寻求对公司进行解散;大股东去世,继承人众多又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公司股权结构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制权旁落他人;此外,可能还会发生继承人身份特殊而无法进行登记,继承人人数众多超出法律规定限制等等的情况。

预防才是最重要的事。


财富传承的风险预防较之于风险后的补救,其成本要大大降低,效果也是不言而喻。特别是对于因继承而引发的传承风险,基本上是不可逆的。所以我们要有财富传承的思想意识,只有有了一定的风险意识才会进一步着手进行风险防范的规划。那么对于这种股东意外的风险又该如何预防呢?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股东去世后,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许多人并不重视章程,认为那仅仅是工商登记备案的手续而已。实际上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除了规范公司治理作用之外,其还有在关键时刻可救公司于死亡边缘。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相互认可并不代表对公司股东继承人的认可。如不希望股东的继承人进入到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排除继承人的股东资格,而对股权进行转让。其次、对于公司陷入僵局或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风险,可以在章程中预先植入有前瞻性的议事规则,在确保继承人财产权益的情况下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再次、股东应事先做好遗嘱规划,将公司交给有能力的继承人继续经营。如有可能应当对接班人进行系统培养,并创造条件让接班人逐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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