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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审理工作必须转变三项惯性思维

 庸庸学馆 2016-09-28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审理工作必须转变三项惯性思维

2015年09月28日 11:12作者:姜志华

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这就要求案件审理部门不断强化执纪观念,聚焦党规党纪,在审核重点、量纪处理、文书制作等方面,坚持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违纪案件审理的内在规律出发,充分体现党内审查的特点,真正做到“纪在法前”。为此,必须转变以下三项惯性思维:

一、在审核重点上,必须转变“司法预审”的习惯思维。纪委不是党内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纪检干部也不是法官、检察官、警察。纪律审查就要冲着纪律去。首先,工作重点要从“审违法”转向“核违纪”。在审核移送审理的案卷材料过程中,应更加重视发现、分析、归纳证据材料中反应的违纪事实,对照党章和党规党纪的要求,重点查找党员干部在遵守、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对于既违纪又涉嫌犯罪的问题,不片面追求案件审核数额的大小,不纠缠于全面查透,不苛求对全部违法行为的证据补证和精确界定,而要着眼于把违纪事实审清定准,涉刑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即可,以便及时作出党纪处理。其次,要更加注重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发现和审核。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关键的纪律。要站在执政的高度,重视审查领导干部违纪行为中的政治性因素。比如当前纪律审查中经常遇到一些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对抗组织调查的问题。虽然现有《党纪处分条例》没有明确一定要报的事项和具体处罚规定,也没有针对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单设处罚条款,但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还是不报,体现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党性强不强;干扰、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也反映了一个党员的党性观念问题。因此,这类行为我们应该首先从政治上来考量。还有一些违纪问题,表面看并不能与现有《党纪处分条例》中违反政治纪律的条款直接对应,但也含有政治的因素,比如一些领导干部卖官鬻爵以及拿钱买官问题,相较于一般以追求钱财为目的的行贿受贿行为,虽然都是违纪,但卖官鬻爵和拿钱买官行为明显还存在一个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问题,二者是不一样的。

二、在量纪处理上,必须转变“惩办主义”的片面思维。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虽然方式方法有相似之处,但是他们的权力范围、性质职能不同,尤其是目的有着很大差别。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可见,法律的侧重点更多放在了惩罚上。而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更多是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诊疗,保护党组织肌体健康纯洁,维护党组织强大的生命力,确保永续健康发展。因此,我们的审核和量纪处理意见,必须站在执纪的角度,把握好纪委的职能定位。第一,要在“细”字上下功夫。改变过去“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心理定式,对情节轻微、习以为常的违纪行为总感到看不上眼、抓不上手。说白了,就是不能在审核证据事实和提处理建议时搞“抓大放小”。第二,要在“严”字上用力气。要严肃党规党纪,把纪律管到位,对违纪行为零容忍,动辄则咎,使纪律成为丈量党员行为的尺子,管住大多数。同时,又要把握重点,把纪律严到份,通过“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举一反三,震慑制约“关键少数”。这就是科学执纪,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第三,要在“实”字上做文章。在提出量纪处理意见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实际效果出发,在党规党纪范围内不断拓宽思维,摆脱惯性套路,不仅要严格执纪,还要不断创新处理方式和内容,灵活运用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断崖式”处理等多种方式。如中央纪委2014年7月16日同一天发布的三名省委常委违纪情况的通报,同样是副省级干部,其处理方式却不一样: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科员,收缴其违纪所得;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种多措并举的处理方式,既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纪律原则严肃性的具体体现,更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原则灵活性的生动诠释。

三、在文书制作上,必须转变“法前纪后”的套路思维。中央纪委要求,审理报告也要体现“纪在法前”的思想,不能再搞“受贿”“滥用职权”“通奸”的“老三篇”了。为此,我们在制作审理报告、处分决定书等相关审理文书时,也必须首先列明违纪事实和审理意见,不能把违纪问题当成涉嫌违法行为的注脚。近期,中央纪委审理室为更好地反映党内审查办

案的特点,明确提出,今后在审理文书中对违纪行为按以下方式排序:第一,将违纪行为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次序进行排序。同时,每类违纪行为中的具体违纪行为,一般也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相关条款顺序排序。第二,对既有违纪又有违法的行为,按“纪在法前”的原则表述。如对受贿行为中存在卖官鬻爵问题的,其行为本身虽属受贿性质,但考虑到其中所涉卖官鬻爵问题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故应在统一作为受贿性质认定的同时,具体区分是否存在卖官鬻爵问题,并据此按两种情形分别表述:第一种情形为“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共计××元”;第二种情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如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共计××元”。这些新的举措和具体规范,充分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新要求新精神,我们要密切关注、及时跟进、严格执行。 (作者系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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