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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关于对违反群众纪律等三类行为证据收集及条款适用的若干思考 | 115

 hzhujian 2018-02-28


一、违纪构成的阐述

违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违纪事实。违纪构成理论是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引进的,它是我们分析、辨别案件的重要工具。当然,面对复杂的案件,除了围绕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取证、分析外,还有一个价值层面上的审查、判断问题,这样才能达到纪、理、情相统一,使案件认定处理求得最佳效果。

二、三类行为分别对证据的要求

收集证据是案件查处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客观全面、深入细致的同时,收集证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如主体、表现形式、手段方法必须合法。收集证据的主要方式为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审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勘验及检查笔录等。在上述基础上,更加突出围绕违纪行为性质及其构成来针对性地来收集相关证据。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以及生活纪律在主观方面多是出于故意,主体方面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为特殊主体,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其中违反工作纪律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118条)以及干预、插手司法活动(119条)则为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一般情况下难以成为本违纪行为的主体。生活纪律则为一般主体,即有责任能力的中共党员。客体方面,群众纪律侵犯的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侵犯的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生活纪律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和核心价值观。客观方面则是具体化的违纪事实,在此不作赘述。

(一) 群众纪律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违反群众纪律主要是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以及侵占群众知情权等。

如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的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里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田双等4人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案件。在调查中,认定魏某克扣群众财物的违纪事实则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来取证:①主体:支书魏某的个人情况,任职时间,具体岗位职责;②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魏某本人的陈述,克扣款项的主观故意,采取的手段和方式,所克扣款项的去向;个人有无与拆迁户的债务往来,个人经济纠纷;本人对该事件的认识;③客观方面:征地款的补偿标准、发放程序与方式等政策文件依据;拆迁户的陈述(客体:侵犯其切身利益),领取补偿款的程序、方式以及具体数额;个人实际所得与应获补偿款的差距;征补办等对拆迁户应补偿款项作出计算,核定金额,进一步落实魏某克扣金额;其他涉案人员、知情人的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克扣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媒体报道、群众上访、因对补偿款项不满导致拆迁进展缓慢等,非必要件)

(二)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各项具体工作中的行为规则,是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其核心是忠于职守。因此,在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时,着重围绕其岗位职责、应如何履职、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个人为之所作的努力等来取证。

如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的河南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案。在调查中,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来取证:

①主体:李某的基本情况,任职时间,主要职责;②主观方面:李某本人的陈述,责任落实不到位、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放任;本人对该事件的认识;③客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④客观方面:新乡市3名厅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的时间与李某担任新乡市委书记的时间(重合),违纪事实及其处理结果、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李某对工作不作为、对干部不管理、对违纪不问责(对3名违纪厅官进行调查取证,是否对其进行过谈话提醒、诫勉;调阅市委常委会议纪要以及相关会议资料,是否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专题部署、责任分解)的证据材料。

(三)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准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如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的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酒后寻衅滋事损坏他人车辆案。在调查中,则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来取证:①主体:贾某的基本情况;

②主观方面:贾某本人的调查,午餐饮酒的原因、酒后行为的记忆、损毁车辆以及殴打他人的动机,本人对该事件的认识;

③客体及客观方面:贾某酒后行为失范现场目睹人员证言、办公楼监控录像资料;

④客观方面:午餐饮酒的地点,参与人数,所饮酒的品牌、数量,是否为公务接待确需饮酒的特殊情形;午餐就餐餐馆的证人证言,点菜单(酒品及数量)结账单;被损毁车辆车主的陈述,车辆损毁的价格鉴定以及车主伤情鉴定(公安部门,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贾某与车主的调解结果;事件的不良影响,电台及媒体报道的视听资料、文字资料等。

三、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及解决途径

1. 不注意围绕构成要件来收集证据。在实践中,调查人员常常更注重违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案件发展的形态、过程、涉及哪些人、哪些事等,轻视、忽视违纪行为的其他方面的证据收集;或仅重视主观动机,轻视和忽视客观表现。这些都亟需调查人员引以重视,加以改正。

2. 有错推定的观念先入为主。有些纪律审查人员往往认为,现在干部一查一个准,查谁都有问题。于是,在调查过程中,有利于被审查人的证据就收集了,即使知道有这些证据,也不加以采信。对被审查人的合理申辩,也只进行选择性记录、入卷。

3.不注意分析辨别证据,证据不稳定。在一些案件中,很多涉案人员的交代如出一辙,很多年前的问题在双方的回忆、双方的交代中还是高度一致,那么证据的可信度就非常低,明显有诱供甚至其他问题的可能。出现这个问题与我们对证据的要求标准(证据确凿)方面的观念错位有关,从理论上难以达到“确凿”,确实就不错了。如果双方的证言存在差别反倒可能是真实的。因此,在调查中要注意从法律真实的角度看待和收集证据,不能为了求得证据的高度吻合,追究客观事实而随意修改证据,引导证人的陈述和被审查人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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