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职工家庭,尤其是许多企事业单位进行“车改”之后,与公车私用截然相反的一种新的用车现象----“私车公用”开始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新现象引发了新问题,这就是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肇事人的人身损害、肇事私车的损失,其核心是肇事人所在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为抛砖引玉,经过争鸣,达成共识,以图止争息讼,本文从法律角度试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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