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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用的纠纷

 荷香月暖 2017-09-26

       盗:用不正当的手段营私或谋取

窃货曰盗。――《荀子·修身》

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窃:用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取得

岂不闻背主作窃,不可定期?——《三国演义


先行行为”在理论上是个笼统的概念,何为“造成结果的先行行为”,在何种场合、何种情形下才是先行行为,从而产生义务、必须采取救助,法律没有明确说法。由先行行为——产生义务——不作为导致犯罪的案件认定非常少。
由于行为人实施先行行为,使某种由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义务,即“先行行为”对行为后果具有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管理或保管,并间接促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属于按份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除外情形是指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毕竟被盗与否是十分不确定的事件,为预防此不可测事件花费过量的费用,过度谨慎,往往是徒劳无益的,是一种社会有效资源的浪费。因此,只要所有人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适当注意义务,就应认为其对车辆被盗的意外事件没有责任。车辆被盗后,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有效控制,这时车辆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再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失法律的公平。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车辆被盗,车主就失去了对该车的控制,对该车造成的损失后果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所有责任都有盗用车辆的交通肇事人来承担。肇事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9号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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