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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停车在路边被人撞 未卖交强险反赔对方九万多

 亿文电子科技 2016-11-21

【案情】 2015年10月29日,张某苟将自己的无牌东方红拖拉机停放在安仁县灵官镇一路段边上,张某圣驾驶二轮摩托车路过时,由于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驾车撞上拖拉车,造成张某圣严重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圣自己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苟违规停放车辆,也要负事故一定责任。

张某圣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张某苟的拖拉机是从江某手上转让过来的,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登记车主仍为江某。江某和张某苟均未为该车卖过任何保险。张某圣据此诉请法院要求张某苟和江某共同赔偿九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虽然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在事发前已经将车转让给了张某苟,车辆由张某苟实际支配并运营获利,江某对车辆无支配权,亦未通过车辆运营获利,对车辆运营风险无法控制,相应也没有为车辆投保的义务,故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张某苟自己承担。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分担;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张某苟并未为车辆卖强制保险,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苟赔偿张某圣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共计九万二千余元。

【法官释法】

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因此又称为法定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这种形式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以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

为了保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能得到及时救济,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保险险种。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才划分双方的责任,由双方按各自过错责任分担损失。如果义务人没有购买强制保险,则需自己先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才按责任赔偿,这实际上是对义务人不遵守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惩戒性赔偿。本案如果张某苟购买了强制保险,则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十一万的限额内赔偿。如果超出了十一万,张某苟对超出部分的损失也只承担次要责任。张某苟因为未购买强制保险,因此,应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部分转由张某苟自己承担。张某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责任并不大,只应承担少部分责任,如果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张某苟本可不需自己赔偿,但由于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而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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