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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麟:弄清南海问题的历史与本质

 yzy2658 2016-10-01

  文|郑海麟

  不久前,网上流传一篇题为《南海那本帐,我敢说99.999%的人都没搞清楚》(以下简称《南海那本帐》)的文章,该文开篇附有用红笔加上的作者简介,欲强调这是“郑海麟”的文章。

  本人郑海麟在此严正声明,这篇文章根本不是我写的,是一篇冒名之伪作,与郑海麟无丝毫关系。本人从未在网上发表过任何文章,所有的文章都是以“郑海麟”的署名在公开的报刊杂誌上发表。至于网上流传的《南海那本帐》,其观点和立场意在否定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及其歷史性权利,与本人一贯坚持“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之立场和观点完全相反。

  事实是否如《南海那本帐》所说的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还原歷史,将该文所涉及的“声明和条约”的产生过程即来龙去脉及其相关法理搞清楚。

  众所周知,二战结束后,有关联合国在处理日本于战前用武力侵佔的领土问题时,一再强调日本必须根据《开罗宣言》精神,除应将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归还中国外,还应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用武力侵佔的领土悉数归还被侵佔国。除以上提到的《开罗宣言》外,还必须从《三藩市和约》说起。该和约全文共七章二十七条,其中第二章《领域》部分,涉及中日疆界问题的条款明确规定:“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和要求。”在这里,联合国只是规定日本必须无条件放弃上列领土的一切权益,但放弃之后这些权益归属谁?《三藩市和约》并没有明文规定。原因是《三藩市和约》只是一部“造法条约”,只能提供日本一些指导性的意见。至于日本放弃的权益归属谁?必须由日本与被侵佔领土的主权国签订一份“双边条约”,具体解决这些领土权益的归属问题。于是,在美国的斡旋下,日本政府于1952年4月28日(即《三藩市和约》生效日)与当时在联合国仍然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政府(台湾国民党政权)签订了《中日和约》。该和约全文共十四条,另附议定书二款共七项,作为对和约本文的附加和解释条款。其中涉及领土权益的是该和约的第二条:“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益。”这一条款在文字上虽与《三藩市和约》相同,但订约的对象却是受日本侵略的领土主权国。这就意味着日本自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以来所侵佔的台湾、澎湖列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岛屿已归属中国。

  作为中日两国解决领土问题的一部“契约条约”,日本放弃的这些领土及其一切权益,自然归属与其签订契约的对方即中国,这是毫无疑义的,即所谓“物归原主”。

  毫无疑问,《中日和约》是与《马关条约》相对应的一部“契约条约”,根据《中日双边和约》,日本已将依据《马关条约》取得的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及澎湖列岛归还中国;同时又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用武力侵佔的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一併归还中国,这是有条约依据的。在1952年4月28日《三藩市和约》生效,以及《中日和约》签订这一“关键日期”之前,日本在国际法上还可声明拥有这些岛屿的权益,但在这一“关键日期”之后,这些岛屿的主权和一切权益无疑归属中国。至于法国、越南、菲律宾等一些国家在这一“关键日期”之后,只是用武力佔领了一些岛屿,但是根本没有法理依据的,当然也是没有主权的。

  1971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的中国(China)席位,所以也就继承了台湾、澎湖列岛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和权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南海岛屿拥有主权是合法的。但事实是目前大陆和台湾都只是领有南海的部分岛屿,所以两岸之间必须合作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属于中国的内政。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南海这本帐》的推理过程似是而非,得出的结论自然也是荒谬的。究其原因,主要是作者不具有国际法的专业知识,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不懂得国际法中的“造法条约”和“契约条约”性质的区别,因而不懂得《中日和约》中日本放弃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主权和权益即为签订和约的对方即中国自然取得的法理。(二)不懂得国际法中“关键日期”的重要性,从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约》签订这一天起,南海诸岛的一切主权和权益悉归中国。之后,一切国家(包括法国、菲律宾、越南等)用武力佔领的南海岛屿都是非法无效的,也是不能产生主权和权益的。这就是战后国际法体系规范下的国际秩序的安排。(三)不懂得国际法中“政府继承”的法理,因而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拥有南海诸岛主权是由于“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并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而来。

  综上所述,从以上三点错误认知就可看出,《南海这本帐》的作者缺乏国际法的专业知识和严格的学术训练,同时也证明此文绝非本人郑海麟所作,特此声明。

  香港亚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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