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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之- 万用寿险

 阿汤360 2016-10-01
万用寿险是保险产品中算是比较新的一代。可是这个万用寿险究竟是怎么个万用法?它究竟是投资储蓄还是保险?这个产品究竟有何用处呢?今天小博就带着大家揭开万用寿险的神秘面纱,逐步剖析它的本质。


一、万用寿险的定义及运作方式

万用寿险的英文名是Universal Life Insurance,在香港称之为“万用寿险”,在中国内陆称之为“万能保险”。尽管保险业内人士非常努力的想为万用寿险下一个比较简短并容易理解的定义,但是由于万用寿险较为复杂且灵活性强,目前为止仍未有理想的定义。

(一)我们在此尝试用该类保险的特征给出定义,即符合以下特征的寿险产品可以归属为万用寿险:    

1. 以被保险人的身故作为给付条件;
2. 每张保单有一个单独结算的个人账户(通常是名义的,而非物理上独立的账户),结算利率定期宣布,并设有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3. 保费和保额是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且后期是可以灵活调整的;
4. 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和保障所收取的费用对投保人是公开的,主要包括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险费、退保费用等。

(二)万用寿险的运作方式
投保人缴纳万用寿险的保费后,保险公司通常先扣除保费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初始费用,余额进入个人账户,每月从个人账户中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若有,根据当时的保险金额和账户价值的差额和保障费率进行计算后收取),扣费后资金按照当月的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每月公布)进行累积,下月初再次收费并累积,期间,投保人可进一步缴纳保费,也可从账户中领取部分资金或全部退保。详见如下示意图:



二、万用寿险的用途

顾名思义,万用寿险确实有多种用途,可以实现纯粹的保障,也可以实现纯粹的储蓄目的,通常情况下是介于二者之间。

(一)纯保障
投保人可按照自身所需要的寿险保障需求设置万用寿险的保险金额,每月根据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确定所缴纳保费水平,在每月收取费用前缴纳保费,保持扣费后个人账户价值恰好是正值。由于每月检视个人账户价值并根据情况缴纳保险费需要投保人具有保险专业水平,且需投入大量时间成本,再加上保险公司通常对个人账户价值和每次缴纳保险费设置最低限额,故万用寿险用于纯保障用途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

(二)纯储蓄
投保人在保险金额设定时,尽量接近个人账户价值,以至于保险公司每月收取很少的风险保险费,所有保费在扣除行政费用后,全部用户账户累积,以达到纯粹储蓄的目的。例如,目前在内陆有较多保险公司提供不收取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的万用寿险产品,缴纳保费可全部用于储蓄目的。

(三)保障和储蓄兼顾
大部分情况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投保人设置保险金额显著高出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每月在个人账户中收取保障成本,而投保人定期或不定期缴纳保险费,累积相当规模的个人账户价值,并继续按照结算利率进行累积。投保人可根据个人生命周期随时调整保险金额和所缴纳保费,以匹配其保险保障和保险储蓄需求。


三、万用寿险费用收取标准

(一)初始费用
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所缴纳保费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初始费用,余额进入个人账户,初始费用比例根据保险产品及保费性质而不同,趸缴保费和额外保费通常在10%以内,首年期缴保费的初始费用通常在50%以上,甚至可达100%。该费用主要用于弥补保单获取成本。

(二)保单管理费
保险公司每月在个人账户中扣除一定金额,可能与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居住地、已投保时间等有关,也可能是固定金额,该费用用于弥补其保险公司日常管理支出。

(三)保障成本
保险公司每月在个人账户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其提供保障的收费,计算基数为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差额(称之为风险保额),保障费率(与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居住地、吸烟状况等有关),基数乘以费率即为所要收取的保障成本。

(四)退保费用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若投保人退保或从个人账户中支取部分资金,保险公司将收取相应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退保费用,用于弥补前期投入中未能收回的部分,或确保实现一定利润。退保费用收取期限通常为5-15年,退保费率根据保险持续期增加而减少。目前内陆储蓄型万用寿险的退保费用收费期普遍较短,投保1年后退保可能就不收取任何费用,甚至有的公司退保费用收费期短至3个月。


四、万用寿险的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万用寿险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即为以被保险人的身故为给付条件的身故保险责任,所有万用寿险均包括该项基本责任,此处所指身故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保险公司为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通常会设置一个“等待期”,即在保单生效起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90天或180天,也有1年的),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不按保险金额赔付,而是无息退回已缴保费。

(二)完全永久伤残保险责任
除身故保险责任外,部分万用寿险还承担完全永久伤残保险责任(相应的每月收取保障成本会多一点)。若被保险人被证实完全永久残废,保险金额将会预先支付,保险合同终止,例如双目失明、两肢缺失等。

(三)附加险责任

1. 意外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不仅给付主险保险金额,而且按附加意外险约定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医生出具罹患附加险约定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可能包括末期疾病责任,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医生证明非常可能于12个月内身故,一笔相等于保险金额的现金赔偿将会预先支付,纾解燃眉之急。

3. 保费豁免:若投保人不幸被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达到某种状态,但又未能达到给付保险金额的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未来所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于期缴万用寿险)。

每家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的经营哲学、市场策略等考虑保险责任,具体情况及约定,必须详细参阅保险条款。


五、除外责任

所有保险产品均会包含除外责任条件,典型的寿险除外责任主要包括: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伤;被保险人犯罪、自伤;两年内自杀;毒品;非法驾驶;艾滋病;战争;核爆炸污染。个别保险公司也会增加或减少除外责任。



原创:华博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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