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继续介绍该规章中的实施改装人员的资格、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及其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
1.实施改装人员的资格 除按照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行实施航空器和部件的改装外,任何CCAR-43适用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改装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a)按照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的航空器实施下述工作: (1)按照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改装工作; (2)按照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要求的检查大纲进行的任何检查工作; (3)按照民航局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改装工作。 (b)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项目的航空器部件实施下述工作: (1)按照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改装工作; (2)按照民航局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改装工作。 (c)除CCAR-91部要求的检查工作以外,不具备按照CCAR-66部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持照人员的监督下实施持照人员允许范围内的改装工作,但持照人员必须对可能影响改装质量的任何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且随时提供咨询。 (d)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其型号批准证件或生产许可证件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实施改装: (1)该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得到了民航局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认可; (2)改装工作在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限定的地点,并且在民航局授权的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2.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 经过改装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符合下列条件后可以批准恢复使用: (a)填写完成了所要求的改装记录或附加的检查的记录。 (b)对于重要改装,民航局规定或者提供的重要改装记录已经填写完成并经下述任一签署: (1)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的授权放行人员,对其本单位实施的重要改装在规定表格中签署放行; (2)民航局的监察员在规定表格中签署放行; (3)民航局授权的委任代表在规定表格中签署放行。 (c)如果改装影响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运行限制或飞行数据,应当按规定对飞行手册进行适当的修改。
3.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的人员资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批准航空器和部件恢复使用外,下述人员可以在航空器或者器部件实施改装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a)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航空器,在实施了除重要改装之外的改装工作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b)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的航空器部件,在实施了除重要改装之外的改装工作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c)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可以对其本身实施的索赔修理对相应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按照其经批准的质量控制程序批准其恢复使用;除索赔修理之外改装工作,可以由按照CCAR-66部获得相应执照的人员或者民航局授权的监察人员批准其恢复使用。 我们下面对航空器改装相关的另一个重要程序文件AP-21-15《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进行介绍。
该程序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进口民用航空器的重要改装,包括这些航空器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等重要改装。该程序对进口航空器改装相关的申请、受理、审定基础、设计审查、设计批准、改装包的生产批准、更改控制,以及委任工程代表、持证人的责任、证后主管部门的责任和MDA证书的可转让性和有效期进行了规定。“适航与安全”微信公众平台将针对里面重要的内容进行介绍。本期首先介绍一下申请和受理的有关要求。
1.申请 能够进行进口民用航空器改装的申请人应该具有与所申请的改装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能力,并为下述法人之一: 民航局维修许可证的持有人; 民航局运行合格证的持有人; 民航局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民航局生产许可证的持有人; 民航局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民航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AAC-TSOA)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CAAC-PMA)的持有人; 民航局设计认可批准证件(CAAC-VDA)的持有人; 民航局调查后确认的其他法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时还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完整、属实地填写民用航空产品改装设计批准申请书,并附上应该提交的申请资料,提交给民航局适航司。应该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 (1)具有申请资格的法人证件的复印件; (2)完成项目的时间计划; (3)项目实施(设计和安装)的地点说明; (4)与改装实施人的协议(必要时); (5)被改装航空器运营人的意向(必要时); (6)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为了保证欲改装的航空器按计划返回使用,申请人应尽可能早地提交申请,并与局方保持联系。适航司在收到规定的全套申请材料之日起,申请书两年内有效。
2.受理 2.1预审 适航司在收到申请后,将授权相关适航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改装设计能力和方案进行预审。申请人应准备好下述资料: (1)对工程设计和管理以及改装实施等能力的说明; (2)建议的改装审定计划。该计划通常包括:概述、改装说明、建议的审定基础及其符合性方法、功能危害性初步评估、运行评估(必要时)、计划准备的说明资料及符合性资料、时间计划、使用委任代表的建议等; (3)初步的改装设计方案。如:初步的主图纸目录、图纸、示意图、工艺规范、安装说明和使用维护说明;零部件的适航批准情况、技术指标、接口要求和设计特点等; (4)被改装产品的相关适航信息以及技术信息; (5)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被授权的适航部门在完成预审评估后,应向适航司提交预审报告,说明是否受理该申请的建议和理由。
2.2受理 适航司审核预审报告。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则以信函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尽快完成规定的受理手续,以便及时开展后续的审查工作。
2.3成立审查组 适航司在确认申请人的受理手续完备后,将授权相关的适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并指定组长单位。相关的适航部门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查组的人选和分工。
审查组人员的职责分工如下: (1)工程审查人员,负责项目的工程评审和制造符合性评审; (2)改装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改装包的安装、目击安装后的地面试验和试飞,评估改装实施单位的能力,并监控被改装航空器的适航状态。
那么改装后的航空器应满足哪些要求呢?设计审查应关注哪些方面呢? 我们继续对AP-21-15《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中进口民用航空器改装的审定基础和设计审查进行介绍。
1.审定基础 1.1适用原则 航空器重要改装的审定基础应按以下适用原则确定: (1)型号认可申请之日有效的CCAR 34部和CCAR 36部中适用的噪声要求和燃油排泄及排气排出物要求; (2)该进口产品原有认可审定基础中的适用要求; (3)实用的最新修订要求; (4)原有的认可审定基础中未覆盖的有关新颖和独特设计特性的专用条件。这些新颖和独特的设计特性包括新技术的应用、现有技术的独特应用以及产品的非常规使用等; (5)截止改装审查完成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如适航指令)。
1.2最新修订要求的实用性 采用最新修订要求的判定流程如下: (1)确定申请的改装属于设计大改,但非实质性更改; (2)确定该设计大改的受影响区域; (3)确定受影响区域采用最新修订要求是对安全有实质性贡献的; (4)确定采用该最细修订要求后获得的安全收益可以补偿因此造成的资源开销; (5)由此确定改装属于重大更改,并采用该最新修订要求。
1.3运行要求 在确定审定基础时,还应考虑航空器的运行需要对审定基础及其符合性方法的影响。
2.设计审查 2.1申请人的责任 审查开始时,申请人首先应进行详细的技术性介绍,以使审查组充分了解以下情况: (1)改装包的功能及其功能危害性评估的细节; (2)改装包的详细设计,包括从零部件->组件->改装包安装各个层次的设计,以及其新颖独特的设计特性(如有); (3)改装包的适用范围和安装限制(包括与原有改装的兼容性等),以及确定这些范围和限制的依据及其支持性信息; (4)建议的审定基础及其具体的符合性方法(如,欲采用的咨询通告和指导性资料等)。必要时,应包括对是否采用最新修订要求的分析和证明; (5)有关资料提交、制造符合性检查、试验、符合性检查等各项审查活动的时间安排; (6)全套说明性资料和符合性资料的文档控制方法; (7)审查组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情况。
2.2符合性证明要点 (1)完善项目合格审定计划,并取得审查组的认可; (2)按计划提交改装包零部件/组件的说明性资料; (3)按计划配合审查组进行零部件/组件的制造符合性检查; (4)按计划提交改装包零部件/组件的试验大纲,按批准的大纲进行试验,并配合审查组进行试验目击; (5)按计划提交零部件/组件试验报告和其它符合性资料、配合审查组进行符合性审查; (6)对于首次单独进口的重要零部件,应按AP-21-01的要求,取得民航局的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7)按计划提交完整改装包及其安装的说明性资料; (8)按计划配合审查组进行改装包安装的制造符合性检查; (9)按计划提交改装包安装的地面试验大纲,按批准的大纲进行地面试验,并配合审查组进行试验目击; (10)在需要飞行试验时,按AP-21-05的规定通过被改装航空器的运营人申请并取得特许飞行证 ,按计划提交飞行试验大纲和飞行手册补充,按批准的大纲进行试飞,并配合审查组进行试飞目击; (11)按计划提交地面试验报告、飞行试验报告(如进行了试飞)和其它符合性资料,并配合审查组进行改装包安装的其它符合性审查; (12)修改并提交改装包最终版本的说明性资料和符合性资料,供审查组审批。 我们继续对其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更改控制进行介绍。
1.设计批准 适航审定司审核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并在确认改装符合审定基础的要求后,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改装设计批准证书。 1.1改装设计批准的类别 民航局的改装设计批准(MDA)分为以下两类: (1)单架批准:仅对某个序列号(或注册号)航空器有效的改装设计批准,该有效性将在证书上注明。 (2)多架批准:对不止一个序列号(或注册号)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有效的改装设计批准。
1.2批准的更改 单架批准的更改:单价批准不得更改为多架批准。如果单架批准的持有人/申请人欲取得多架批准,需要重新申请新的MDA多架批准,并证明其改装设计能够完整正确地复制到其他产品上。 多架批准的更改:当发生多架批准中需要添加新的序列号(或注册号)、产品型别和/或更新主图纸目录等情况时,该批准证书上,编号不变,但将加注修订日期。不得通过更改多架批准来添加不同的改装。
1.3重新颁发MDA批准 当发生MDA证书转让等情况时,适航审定司将收回已颁发的MDA原件,并根据原有MDA持有人出据的转让协议,重新颁发MDA。新的MDA证书上将注明:新持有人的名称、原来的申请日期、原来的颁证日期和重新颁证的日期。
2.改装包的生产批准 2.1一次性生产批准 当改装设计(多架)批准的持有人只准备一次性小批量制造并出售其改装包时,每一改装包需在局方认可的质量控制系统下制造,并需要通过局方的全面制造符合性检查。
2.2 CAAC-PMA批准 当改装设计(多架)批准的国内持有人准备长期制造并出售其改装包时,需按AP-21-06程序,通过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生产审查后,取得CAAC-PMA。但是,如果改装包中仅含有按TSO批准的零部件和/或经局方认可的标准件,则无需取得CAAC-PMA批准。
3.更改控制 3.1更改分类及其批准 对改装设计的更改可分为以下两类: (1)小改。改装包的基本构型和原理未变,改装设计的审定基础未变,并且原有的符合性验证方法和结果可以外延并覆盖更改后的设计。MDA小改应该取得局方批准。 (2)大改。指小改以外的MDA更改。MDA大改需重新申请新的改装设计批准。
3.2监控程序 改装设计批准的持有人应建立并保持一个经证后主管部门批准的MDA监控程序。该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MDA设计更改的具体分类; (2)对MDA设计小改的审批程序; (3)对MDA应用到不同产品时所需要设计更改的评估程序; (4)对改装包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程序; (5)对不安全情况和使用困难的处理/纠正程序; (6)对MDA服务通告的使用和审批程序; (7)对MDA项目进行定期自我审核的管理程序; (8)对MDA使用许可的管理程序; (9)其它必要的程序。
4.MDA证书的可转让性和有效性 经民航局批准,改装设计批准证书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改装设计批准证书。 除民航局吊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改装设计批准证书(MDA)长期有效。当局方认为必要时,MDA持有人应将其MDA证书提供局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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