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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本谦: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之间真有鸿沟吗?

 fyysx 2016-10-05
桑本谦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在道德哲学家眼里,“价值”是个神圣的字眼儿,甚至有人宣称,“人是唯一追求价值的动物”。果真如此吗?
 
从许多动物的行为来看,这个宣称是很可疑的。请注意,我们只能观察到动物的行为,而不能观察它们的心智,正如我们无法观察人类的心智。在追求勇敢、忠诚、忠贞、奉献、节制、执着复仇以及安分守己地服从社会秩序等令人称颂的美德方面,许多动物——譬如狼、狗、田鼠、蜜蜂、乌龟、穿山甲以及众多膜翅类的昆虫——做得并不比人类逊色。
 
你也许会指责我偷换了概念——动物和人岂能相提并论?价值追求只能用来描述人类的心智,而与动物的行为模式毫不相干。好吧,算我错了。但是,如果“价值”的概念被如此定义,宣称“人是唯一追求价值的动物”岂不成了同义反复的语言游戏?
 
我看不出狗的忠诚和人的忠诚有什么根本性的差异。如果说有差异的话,最显著的一点,就是狗比人更忠诚,或者说,在忠诚方面,狗比人表现出更强的原则性和更少的灵活性。差异显然来自于人狗之间的智力悬殊,智力主要表现为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人有能力通过择机伪装忠诚来谋取额外的利益,但一条机会主义的狗却肯定不会生活得更好;搞不清背叛的恰当时机是十分危险的,假面具很可能会在某个关键时刻掉下来。所以,对狗来说,绝对忠诚是最好的政策。而在进化过程中,由于自然选择会更青睐于那些绝对忠诚的狗和那些不绝对忠诚的人,所以,在人狗之间的智力悬殊保持不变的条件下,两者之间的忠诚度差异最终就在种群层面系统性地呈现出来了。
 
我无意贬低人类,也不否认忠诚于国家和人民与仅仅忠诚于自己的主人是没有可比性的。我只是试图说明一个道理——人类所有神圣、崇高、纯洁、美好的价值追求,都不过是个体或群体生存竞争的产物,是被各种现实条件制约或塑造的结果,并且本质上也都是策略性的。甚至,我们用“神圣”、“崇高”、“纯洁”、“美好”之类的词汇来描述这些价值,这本身就是一种策略,目的是通过奖赏声誉鼓励更多的人们为追求或分享这些价值而付出更多的努力。
 

 已经记不清有多少次了,每当讲座结束,到了提问环节时,总会有学生站起来质疑我讲述的观点和道理,而质疑的依据,却经常是这样一句话:老师,您好像忽略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两分。我承认,这是个很好的质疑,倘若站在传统法学的立场来批评经济分析的思路和方法,这句话算是说到根子上了。
 
但或多或少我仍会觉得有些无奈,这倒不是因为质疑击中了我的软肋,或面对质疑我无话可说,而是因为,在短时间内我很难用三言两语就把道理说清楚。尽管我可以用一句话来做出回应:价值判断只是事实判断的“打包处理”,从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可以降低表达的成本,但同时也要以减损表达的精确性为代价,因而这是一种以精确性换效率的划算的认知策略。在时间很有限的条件下,我大概只能这么说,当然效果不太理想,绝大多数同学听了之后还是一脸懵圈状。
 
我觉得有必要为此写篇文章。其实多年前我写过的一篇随笔就已经比较细致地回应了这个质疑,道理讲得也算通俗易懂。随笔的题目叫“休谟问题的经济学描述及其联想”,发表在《博览群书》(2008年第6期)。本文就是在前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所谓“实然”和“应然”、“事实”和“价值”的两分,因其被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首次严肃提出而在哲学史上被称为“休谟问题”。休谟问题就像一块磨石,以后的许多哲学家(包括康德、罗素、莱辛巴哈、波普尔、艾耶尔、金岳霖等)都曾在这块磨石上磨砺过自己的思想。我不想让大家卷入那些令人生畏的哲学争论,只试图立足于常识,对休谟问题做一番美其名曰“认知经济学”的简约重述。经济学的逻辑虽然简单,却有清除哲学神秘的功能。
 
在休谟那里,从“是”如何推出“应当”,与“归纳如何可能”的问题,面临同样的逻辑困境。在《人类理解研究》一书中,休谟对归纳法提出了一个尖锐的质疑:根据有限经验,我们如何能够归纳出一个全称判断的命题?即使见过的乌鸦全部是黑色的,我们如何敢于断言“天下乌鸦一般黑”?或者,即使知道过去太阳每天都从东方升起,我们又如何能够断定明天太阳还会从东方升起?看到了吧,这其中的逻辑裂痕还真像是一道鸿沟。
 
在很多学者看来,休谟问题的提出,不仅挑战了人们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而且涉及到了普遍必然的经验知识是否以及如何可能的问题;它对归纳合理性的质疑,据说动摇了人类知识的确定性依据,甚至摧毁了科学大厦的基础。当然,这些说法都过于夸张了;这一方面源于学者们思维方式的一根筋,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误解了科学的性质和功能。实际上,两百多年来从没听说有哪位科学家因休谟问题的提出而对自己的工作前景感到恐慌或不自信。
 
尽管休谟问题至今仍被普遍视为一个哲学悬案——要知道,悬案是科学的耻辱,但却是哲学的荣耀——但实际上,经过一些学者(例如德国哲学家莱辛巴哈以及我国台湾学者盛庆琜)对休谟问题的功利主义阐释,并伴随着决策论、认知科学和演化博弈论的兴起,这个哲学悬案已经不那么玄了。在不同领域的许多专家眼里,这个所谓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的“鸿沟”早已被填平,或者说,所谓的“鸿沟”原本就是子虚乌有。
 
休谟问题在逻辑学上也许是永远无解的,作为哲学问题至少是深不可测的,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却是十分简单的:无论根据有限经验归纳出一个全称判断,还是将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都有简化认知的功能,但也都需要为此付出代价。
 

 倘若没有“天下乌鸦一般黑”的全称判断,我们就要被迫使用无数个单称判断——“乌鸦1是黑色的,乌鸦2是黑色的……直至乌鸦n是黑色的”——来完成描述,这将导致认知成本的极度攀升。而以全称判断取代无数个单称判断,则会降低表达的精确性,当预测某只特定的乌鸦颜色时,就可能要犯错误(毕竟乌鸦并不都是黑色的)。但只要犯错误的概率很低,以致于避免错误的成本超过了错误的预期损失(相当于错误的实际损失与错误概率的乘积),那么,归纳法仍可以被视为一种划算的认知策略。这是汉德公式的逻辑。
 
归纳法类似于一种贴标签的编码技术。语言就是这种编码技术的产物,当我们用一个词汇来指称众多具有相同或相似属性的事物的时候,就是在利用归纳编码的经济性。倘若没有“鸟类”这个词汇,不知要花费多少力气才能描述世界上已经发现的九千多种长翅膀的动物。然而语词只是事物的符号,不是事物本身,作为符号的“鸟”只是个标签,它永远不可能精确描述任何一只特定的鸟。
 
我们需要表达的思想越是精微,或需要描述的事物越是复杂,对语言本身的不精确就会越敏感,以至于很多时候我们会感慨“可意会不可言传,可神通不可语达”。量子物理学家在试图科普“时空弯曲”这个概念的时候,就遇到了类似的语言屏障,怎样表达成了难题。乔姆斯基、维特根斯坦、老庄、释迦牟尼,还有包括我在内的许多聪明人,都不约而同地认为,人类最精微的思想是无言的。
  
商标、绿色食品、国药准字、产品质量认证、政府信得过早餐等等,都是商业领域里常见的标签。这些标签所隐含的逻辑是,“凡是被贴上某种标签的商品都达到了某种质量标准”。如果消费者认可这个逻辑,标签就大大减轻了他们购物的负担(只需辨认标签,无须检验商品质量)。尽管标签不一定可靠,但若标签失真的概率足够低,并且检验商品的信息成本足够高,消费者信任标签就是理性的。
 
在非商业领域,我们也经常通过辨识或创造标签来降低认知成本。学历、职称、会员资格以及一些显而易见的表征(衣着、肤色、年龄、性别、座驾、居住环境等)都可以被当作标签,并用以判断某个人的品性或能力,这在心理学上被称作“社会刻板印象”。尽管我们知道“以貌取人”难免会犯错误,但之所以对此习以为常,终究是因为观察一个人的外貌总比了解这个人的能力和品性要容易得多。
 
法律讲究“形式合理性”,喜欢使用一些硬性标准,这和贴标签的逻辑是一样的。法律上的“一刀切”,使用的就是归纳法和全称判断,其目的同样是以精确换效率。成本会抑制法律决策者对于真实和精确的渴望。
 

 价值判断和全称判断具有类似的功能,从“是”到“应当”与从单称判断到全称判断一样经历了类似的认知冒险。
 
如果我要向你介绍我的同事戴昕,我可能会使用一个价值判断——“戴昕是个好教师”,但这只是个模糊表达。若要描述得极尽精确,我可能要被迫搬出他几年来的全部教学记录(其中也包含着几次效果糟糕的记录)。可见,只要不嫌麻烦,价值判断完全可以还原为大量的事实判断,正如全称判断也可以还原为无数个单称判断。当神医喜来乐用“恶贯满盈”来评价他的同事王春和的时候,他肯定已经下意识地回顾了几十年来两个人彼此打交道的历史记录,往事并不如烟。
 
“好人”、“坏人”之类的道德判断,看似描述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但真正描述的却是这个人的行为和后果,确切地说,是对此人过去一些列行为和后果的“打包处理”。反过来,当你试图描述某个人的“行为模式”的时候,你免不了要做出道德判断,并且还会经常使用那些描述心智的概念,尽管人的心智是根本无法观察的。
 
“故意”、“过失”、“蓄谋”、“冲动”、“忏悔”、“犯罪动机”、“主观恶性”、“认识错误”以及“精神病”等等,这些法律上用以描述主观心智的概念,最终都可以还原为对行为和后果的描述。如果发现案犯在作案之前就已经学习了犯罪知识,准备了作案工具,还曾几次踩点,那就有理由指控他是“蓄谋犯罪”。可谁知道罪犯心里究竟是怎么想的呢,法律上所有关于主观心智的判断,都不过是根据行为和后果做出的推测而已。也许那个罪犯事先采取的一系列行动纯属巧合,但对不起,他只能自认倒霉,因为司法制度要避免这点概率极低的冤情实在是成本太高了。
 
当你说“我想知道她心里是怎么想的”或者说“我想知道她是不是真正爱我”的时候,你的真实企图,是想以低廉的成本扩大对她行为和后果的认知规模,你要的不是“大数据”,而是大数据的分析结论,你试图借助这个分析结论来预测她未来的行动。
 
反过来,如果你想让她相信你爱她,仅仅表白是不够的,你得证明给她看。行动比语言更响亮,越是代价高昂的行动越有说服力,因为成本是对感情和实力的高强度认证。言情小说家深谙此道,他们描写爱情总是致力于讲述一对男女终成眷属之前经历的那些障碍、磨难和纠结。如果为了实现爱情,你们已经跨越了年龄差距、辈分之别和门派之分,经历了疾病的折磨和死亡的威胁,忍受了漫长的等待和结果不确定的煎熬,甚至容忍了诸如断臂、失身之类的身体残缺,那么,你们就可以重新演绎一段“神雕侠侣”的爱情传奇了。
 


在法律经济学上,“成本最小化原则”是常用的确定法律责任的依据——谁能以较低的成本预防某个事故、完成某个任务、披露某个信息、提供某个证据、或为某个意外风险购买保险,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原则贯穿于合同法、侵权法、刑法、证据法等各个领域。由于按这个原则来分配法律责任,后果通常比较理想——有利于减少浪费、提高社会福利,并且绝大多数人也确实可以从中获益。尽管也有极少数人因此受损了,但这个归责原则最终还是赢得了一片叫好声。然而,仅仅叫好在修辞上会显得很苍白,如果需要逼格更高的词汇以示庄重,“公平”和“正义”之类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了,起初这两个词汇大概率是被当做形容词来使用的。

 
然而人是健忘的。久而久之,人们只记住了公平、正义的概念,却忘记了它们的由来。原本是形容词,却更多被当作名词来使用,仿佛世上确实存在一种叫做“公平”或“正义”的评价标准。于是它们摇身一变,成了“价值”。
 
与此同时,源与流的关系也被彻底颠倒了。“成本最小化原则”被认为是从公平、正义推演出来的,演绎推理取代了后果取向的思考,后者变得可有可无,或沦落为一种辅助性论证。这样做的好处是节约了思考和解释的成本,坏处就不用说了。
 
由于公平、正义可以描述所有后果理想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所以人们最终把公平、正义当成了所有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的价值目标、逻辑根源和正当性依据,这也不足为怪。这两个概念被越吹越玄,地位也被越推越高,以致于在人们的观念中,它们足以与神灵和星辰同在了。
 
源流关系的错位还引发了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似乎只要搞清楚公平、正义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就可以此为据去推演并指导各种法律和公共政策的设计和修正。这种幻想激发了奔涌的学术想象力,也创造出了五花八门、争奇斗艳的多种正义理论,但却几乎没什么用处。
 
唯一的例外,也许是以边沁代表的功利主义正义观,这种将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程度的幸福”为目标的正义观之所以富有成效,是因为它把正义视为一个功能性概念,而非高高在上的超越性价值。正义被用来描述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的美好状态,换言之,正义之所以成其为正义,是因为它能带来令人向往的社会后果。没有任何一种价值追求可以超越于社会福利,或独立于社会后果,后果糟糕的价值是迟早要被抛弃的。
 
也许我讲述的这个关于公平、正义的故事是完全不靠谱的。正确的讲述应该是,人们是在搞清楚公平、正义的内涵之后才懂得如何设计法律和公共政策的。然而两个故事版本其实都是虚构的,对错无关紧要,关键是看它的功能。因此你需要思考,需要比较,需要鉴别,看看哪个故事版本更能增进我们对于法律和公共政策的理解。
 

 

其实,真、善、美无一不是功能性概念。和价值标准一样,我们的审美标准也同样隐含了功利主义逻辑。

 
走进汽车销售店,你会发现凡是外形气派的汽车差不多都是性能优越的,而外形丑陋的多半都是便宜货。翻阅那些印刷精美的军事杂志,你会看到凡是功能强大的战机(例如猛禽F-22、幻影2000或是歼20)无一不是赏心悦目的,相比之下电影《珍珠港》中那些二战时期的战机仅从造型上看就已经弱爆了。为什么功能强和外观美如此契合?原因很简单,我们的审美标准本身就是根据功能来定义的,我们把性能优越定义为美。
 
绝大多数男性都会认可,定义女性身材美的一个关键数据,是腰臀比为0.7:1。生物学家发现,女性的腰臀比越是接近这个数值,其生育能力就越旺盛。这就意味着,那些不接受这个审美定义的男人们,将会因为择偶失误而减少自己的繁殖机会;而那些接受了这个审美定义的男人们,就自然成了繁殖竞争中优胜者。失败者没有发言权(更可能连发言机会也没有),美的标准是由自然选择的优胜者来定义的。美,从根源上是对性能的描述,确切的说,是对性能优越而产生的喜悦感的描述。
 
同样的道理,我们的口味儿之所以喜甜厌苦,是因为自然界中的甜食多半是安全的,而有苦味的食物则很可能发霉或有毒,因而那些喜苦厌甜的另类早早在生态竞争中就被淘汰掉了,他们的变态口味儿招来了更大概率的食物中毒。
 
在掌握足够的科学知识之前,人类之所以能够在择偶或择食时不犯致命的错误,靠的就是这种直觉性的喜好。直觉是一种简化的认知,虽不能保证不犯错误,但却可以降低犯错误的概率,并且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避免精确计算所产生高昂认知成本。直觉的形成就是一种归纳推理,我们之所以意识不到这个推理过程,是因为造物主早把计算任务交给了我们的基因。
 
如果说公平、正义同样属于功能性概念,并且同样反应了人类对于理想社会制度的直觉性喜好的话,那么“真理”的概念又意味着什么呢?
 

 由归纳法获得的全称判断可以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就预测未知事件而言,演绎推理显然要比经验调查便宜得多。如果我们确信太阳每天都会从东方升起,那么无需调研我们就能立刻断定,明天太阳还会从东方升起。尽管归纳法在逻辑上并不可靠,但在错误概率足够低因而预期错误损失足够小的条件下,利用归纳法对未知事物做出预测还是很划算的。
 
归纳法的经济学逻辑告诉我们,求真不是认知的唯一目标。追求真理与追求正义一样,都要受到成本的约束。认知的另一个目标是求简,所谓“简洁是智慧的灵魂”。哥白尼的“日心说”之所以最终取代托勒密的“地心说”,不是因为其更正确,而是因为其更简洁。“奥康姆的剃刀”阐释了一种“思维经济原则”——如果多种理论具有同样的解释力,那么相对简洁的理论仅仅因为简洁就可以取胜。
 
理论本身就是思维经济的产物。通过理论去理解具体事物,并不比对一个个具体事物进行细致考察更加可靠,但理论的价值却在于,在保证大致不出错的条件下减轻我们的思考负担。一种试图忠实复制经验世界所有真实性的理论,根本就不是理论,它只能算是一个描述。地图永远不是领土,再精确的地图也无法覆盖弯曲的地球表面,但没有人因此否认地图的功能,正如没有人因为语言本身不精确而永保沉默。
 
以归纳法为基础的科学并不保证创造真理,实际上,科学只是规范认知活动的一个制度性体系,借助这套制度,科学家们可以降低犯错误的概率。科学理论提供了一些解释世界的模型,但模型只是虚拟的,因而追问模型的真伪没有意义,评价模型的唯一标准要看它的功能。难怪在莱辛巴哈眼里,与其说科学家像先知,倒不如说他们更像赌徒。
 

当追求真理需要支付的成本过于高昂的时候,降低真理的标准就成为明智的选择。“相对真理”、“共识性真理”的概念,以及“有用即真理”的实用主义口号,就反映了这种倾向。
 
如果实质正义被定义为“不枉不纵”,那么很显然,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成本将会趋向于无穷大。在这个意义上,不枉不纵并非司法的理想,而是司法的噩梦。当成本因素介入之后,程序正义就取代实质正义成了司法的现实目标。较之实质正义,程序正义的优势不是“物美”,而是“价廉”。如果前者被定义为一个极点(法律决策零误差),那么程序正义就标注了一个均衡点(兼顾误差损失和司法成本),它不会竭力降低任何一种成本,而是最小化两种成本之和。
 
法律的逻辑也是生活世界的逻辑。“中庸之道”要求人们不要偏执一端,不要“按下葫芦起来瓢”,而应在相互矛盾的多个目标之间寻求妥协、把握分寸,这正是要在多种成本之间寻求均衡的经济学思想。
 
“物极必反”或“盛极必衰”则从反面表述了同样的道理。当事业辉煌到巅峰状态时,维持这种辉煌需要耗费极其高昂的成本,而此时一旦人才、物资或资金链条发生断裂,就会迅速进入难以摆脱的恶性循环,历史上的兴亡更替已经无数次验证了这个道理。登峰造极是一种脆弱的成功。
 
侏罗纪时期的恐龙,既是自然界的杰作,也是自然界的败笔。它们体型庞大,力大无穷,但维持生存却需要耗费大量的水、食物和氧气,一旦自然条件发生突变,遭受灭顶之灾的物种之中,恐龙就是首当其冲,而乌龟、壁虎、苍蝇、蚊子之类的动物却能繁衍至今。这一地球生命史上的存亡绝续,恰好例证了老子所说的“柔弱胜刚强”。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以及“水至清则无鱼”的俗话,暗示了我们应当心安理得地保留或容忍自己和环境的某些缺陷。所谓“大成若缺”,并非为将来的进步预留空间,而是因为登峰造极需要耗费太高的成本,因而必要时需要“抱残守缺”来抑制自己的进取心;正如真正的完美遥不可及,所以必须创造出一个“残缺美”的概念来实现心理上自我调适。看来真、善、美都要推出它们各自的“经济适用款”,才能成为我们真正追寻的目标。
 

 天马行空地扯了那么多,最后还是要回到休谟问题。休谟认为归纳合理性的基础不是逻辑和理性,而是习惯和经验。但他却没有解释——为什么人们的思维习惯倾向于信赖而不是怀疑归纳法?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仍要采用进化论的视角。假设一个人类群体中有思维特征不同的两类人,这两类人各自的思维特征具有遗传性(不排除偶尔的变异)。我们把其中一类人称为“糊涂虫”,“糊涂虫”盲目信赖归纳法并已形成思维习惯,他们倾向于依据归纳推理来获得知识;我们把另一类人称为“哲学家”,“哲学家”总是怀疑归纳法的可靠性,因而被迫通过经验调查获得知识。
 
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糊涂虫”活得很潇洒,尽管偶尔会犯些错误;“哲学家”虽然不会犯错误(假定如此),但却很快筋疲力尽。自然选择明显青睐于“糊涂虫”,“糊涂虫”的数量会越来越多,“哲学家”则会在生态竞争中被逐渐淘汰。尽管幸存的“哲学家”偶尔会发表些质疑归纳合理性的言论,但“糊涂虫”的思维习惯却必将主宰这个人类群体。至此,休谟问题可以画上句号。
 
休谟问题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终究是因为我们这些“糊涂虫”不够安分。脑力有限也倒罢了,却偏要用“哲学家”的变态标准来检验我们的知识,这应该属于一种自虐式的强迫症。
 
其实,“糊涂”是自然选择赋予我们的珍贵品性,郑板桥似乎对此足够清醒,否则他也不会感慨“难得糊涂”。适度的糊涂——确切地说,是以清醒的态度保持适度的糊涂——不仅可以减少日常生活的麻烦,而且可以获得生态竞争的优势。相比之下,那些“哲学家”以及“哲学家”之类的人,包括那些爱钻牛角尖儿的、那些眼里揉不进沙子的、那些偏执狂、那些完美主义者、那些有洁癖的,诸如此类,都是进化过程中出现的失败变种,他们共同的不幸是——活得很累,而且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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