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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每天学点法律常识(62)

 lzr1002 2016-10-05

“拾金不昧”还是应该“据为己有”?

法律疑惑:

“丢东西”是我们每个人都会碰到的事情。但是,丢了的东西,肯定是有会有人捡到的。所以可以推知,“捡东西”也是我们经常会碰到的事情(但现实生活是,大家都会说自己丢了什么东西,很少人说自己捡了什么东西,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捡了他人的物品之后,我们是不是应该向雷锋同志学习,毫不虑己的返还给失主或者交公呢?还是可以乘机索要一些“捡拾”的劳务报酬?

典型案例:

小翠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附近上班,家住在回龙观附近。某日,小翠上夜班,下班后往家走。快到家里时,她忽然发现前面有一团雪白的东西。她起初吓了一跳,但走近去仔细一看,原来是一条可爱的小白狗。这时已经是深夜里,怎么这只狗还在路上?看来这个狗不是流浪狗就是找不到家的丢失狗。小翠这样想,觉得小狗挺可怜的,就把狗狗装进包里带回了家。

到家之后,小翠发现小白狗食欲不振、精神萎靡。小翠觉得不妥,就把小狗带到宠物医院去看病。经过宠物医生诊断确认,小白狗是得了风寒病。于是,小翠就自己花钱给小白狗看病,经过医生的精心治疗,小白狗终于康复了。当然,诊所的医疗费也是非常昂贵的——高达1000多元。小翠虽然有些心疼,但看到小狗狗这么可爱,就咬了咬牙,支付了这笔医疗费。治疗过程中,小翠和医生发现小狗的尾巴下面有一个小小的布条,上面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和电话。小翠心想,这大概是狗的主人吧!

小白狗康复以后,精神大振,每天与小翠嬉戏玩耍,小翠越来越对这个小宠物爱不释手了,简直就把它当成了自己密不可分的生活伴侣。

可惜,好景不长。突然有一日,一位叫阿芳的姑娘找到了小翠的单位。阿芳说,你家里那条狗是我的。那天夜里我带着小狗在回龙观附近玩,刚去了一下卫生间,出来后就找不到我的小白狗了。我这些天一直在找,后来终于听说是你把我的狗狗领回家了。非常感谢你这些天对它的照顾,现在我想把它带回去。小翠一听,说那不行啊,就算这狗是你的。但我带回家都养了这么多天了,不但花费了很多的饲料费和医疗费,还投入了很深的“感情”。你说带走就带走,那怎么行呢?你如果真想带走小狗,就要付给我3000元钱费用。(实际上,小翠只花费了1500元的饲料费和医疗费)。阿芳说,你要的也太多了吧!小翠说,你不给钱,就别想带走小白狗。双方于是发生纠纷,闹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翠将小白狗还给阿芳,并且也没有支持小翠要求支付饲料费和抚养费的要求。

律师说法:

“拾金不昧”,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大力弘扬的一个优秀品德。但道德终究是道德,遇到纠纷时,道德往往显得作用有限,这就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来调整了。

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应当归还或者交公。但至于遗失物品的人是否应该向拾得人支付相应的管理费、饲养费和报酬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这就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造成了困难。物权法在立法之时,仔细分析和总结了拾得他人之物的情况,并有针对性的做了规定。

首先,物权法对“拾金不昧”这一道德规范予以肯定,并将其上升到了法律规范的层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如果无法通知到权利人,则应交由公安部门寻找失主。

其次,在拾得人有无权利要求遗失物品人支付相应保管、饲养费用的问题上。我国物权分析不同的情况,也做了不同的规定。根据生活常识,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后,一般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或者交公;二是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在第一种情况下,拾得人的行为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这种做好事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既然拾得人没有义务,而在实际上又对遗失的物品进行了保管,则相应费用自然应该由失主来承担。法律对此应当支持和鼓励。在第二种情况下,拾得人将遗失物占为己有,实际上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占有他人遗失物的管理费等,实际上也是侵权并获得非法利益后,为维护非法利益的继续存在而支出的成本,其目的在于使自己受益,所以,相应的管理费和饲养费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在本案中,如果小翠捡到小白狗之后,积极主动的寻找失主或者交公,那么她是有权要求阿芳向自己支付饲养费和医疗费的。但是,情况却恰恰相反,小翠在明知道小白狗的失主的情况下,还继续“收留”小白狗,这就是侵犯阿芳对小狗的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她是无权要求阿芳支付饲养费和医疗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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