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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风之男2 2016-10-06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Ⅲ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t:)宜民终字第1 127号民事判决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土诉人)龙某华

被告:(上诉天)李某

【基本案情】

龙某华因经营砖厂需要需李某于2010年5月3日签定.建窑合同,合同约定:龙某华以106800元的价格将砖骞总体承包给李某修建,建窑质量应在发包方现场施工人员指导下进行,同时约定建窑质量应达到外墙美观、棚架规范、灰口标准、回填夯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磐?所有返工费用由李某承担。合同签订后李某即召集工人进行砖窑的修建,在工程的修建过程中,龙某华陆续向李某支付一部分工程款。2010年8月10日工程完工,龙某华共计向李某支付工程款67000元,剩余工程款39800元龙某华将其作为建窑质量抵押金,待砖窑投入使用并确质量符答标准后再行支付。在龙某华将砖窑投入使用后,砖窑在不同部位出现了程度不同的数条裂缝,且有砖块松动、脱落。2011年12月4日,龙某华向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对砖窑的开裂原因及开裂部位的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11年2月1日,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以宜新鉴中心( 2010)建鉴字第36号司法鉴定书对砖窑出现开裂的原因作出如下鉴定:1.窑体开裂与施工方的施工管理不当有因果关系;2.窑体开裂部位鉴定为dsu级。建议必须撤除重建。2011年3月28日,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对砖窑出现开裂的部位修复费用鉴定为51265元。

龙某华于2011年4月6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某赔偿损失51265元。李某在诉讼中辨称,与龙某华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施工完全按照发包方的现场监督人员指导下进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案件焦点】

1.龙某华与李某签订的《建窑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还是劳务合同;2.发包方派现场施工人员指导,承包方是否对工程质量免责。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建窑协议》的签订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原、被告均未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对《建窑协议》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原、被告昀义务和权利。

原告作为砖窑的定做人负有提供合格建材、现场监督指导施工、按时接收砖窑并支付报酬的义务,被告负有组织工人、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在原告方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进行砖窑建设并向原告方交付砖窑的义务。庭审中,被告提出整个砖窑的建设是在原告方派遣的现场施工人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因此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的抗辩,原、被告双方在《建窑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质量产生问题的责任承担,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质量产生的纠纷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方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原告方必要的监督和检验,原告方的现场指导、监督不能认定为砖窑建设完工后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原告方承担责任的理由。据此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龙某华各项损失计56265.3元。

【后语】

农村建筑合同纠纷发案率比较高,主要原因:一是工程技术含量不大,双方约定的工程款项主要是劳动工资,施工人员一般都是承包方组织,管理松散,对合同性质是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容易产生争议。二是工程一般都是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进行,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责任如何负担约定不明,容易产生纠纷诉讼至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应当从四个方面来区别:

1.标的种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工程劳务合同标的中是工程中的劳务,即仅提供劳动力。

2.报酬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支付的是工程款,其中包含人工工资。而劳务合同发包方支付的仅仅是人工工资。

3.签订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建筑资质,如果工程需要分包,必须经业主同意。而劳务合同承包人一般不需要建筑资质,劳务分包也不需要业主同意。

4.完成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工程。而劳务合同承包人中提供劳务即劳动力。

认定合同性质是划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也是法官正确裁判的关键所在。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一般要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综合分析,但更要结合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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