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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劳动者”,权益保护何去何从?

 蜀地渔人 2016-10-07

 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  王力

今天我们正处在网络信息迅速发展的科技时代,“互联网 ”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为我们的创业与生活带来无限可能。然而在“互联网 ”创业模式的背景下,“网上”劳动者权益却屡受侵害,维权之路难上加难。


一、案件重现

       张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今年3月25日,接到武汉市珞雄路一位乘客到南湖的订单。接单后,张某即刻开车去接乘客。但因路况不熟,他未能及时到达乘客所在地,在与乘客通话中遭对方辱骂,于是与乘客商量取消订单。不料,醉酒乘客不但不同意取消订单,还根据订单中的实时定位、车型和部分车牌信息,找到张某及其车辆,手持棍子怒砸驾驶位车窗,并殴打张某,造成其鼻梁和肋骨受伤。随后,乘客与张某通过公安机关等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乘客赔偿医药费。事发后的第二天,张某与网约车平台就侵权事实进行沟通,然而单位只要求张某尽快把“未完成”的订单取消,对于张某受伤一事,只说了一句“会向上级汇报”,也没有采取保护职工的措施,之后就没有任何消息。张某受伤医药费等赔偿问题最终都由自己解决。


二、维权无门背后的原因

     《劳动法》本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护身符,但无奈遇上“互联网 ”产业模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保护作用。纵观分析引起侵权的多种因素,笔者认为“网上”劳动者维权之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入职门槛低。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入职之前都要经过面试、审核、培训、试用等几个步骤,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及内容更为繁琐。而成为网络从业者仅需填写基本信息,对着手机拍张照片即可完成,当日申请,第二天就能通过验证。如此高效率的入行程序,虽为网络平台上的公司和员工节省时间提供方便,但也在源头上给劳动者的身份打上问号。

       第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一句“我会向有关部门汇报的”一直以来都是“网上”劳动者维权之后的标准答案,维权无门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其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服务。而面对本单位的职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求,更多的单位选择沉默。另外,大多网络企业的工作地点不固定,具有流动性或者即使有固定的场所也极具隐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监督机构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


       第三,存在法律漏洞。在“互联网 ”经济发展新形态的运作下,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让初入行业的劳动者感到陌生,虚拟模式的用工方式也让用人单位感到无所适从。加之,法律仅对现实中的劳动关系作出规定,对网上的雇佣行为仍是立法空白。由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打“擦边球”,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置若罔闻。

       第四,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某些劳动者将网上的劳动服务仅仅当作是一种兼职工作,并不重视,权益受到侵害经常选择忍气吞声,认为用人单位会处理好一切事务,对其听之任之,维权意识淡薄,最后造成权益的二次侵害。


三、对“网上”劳动者权益维护提出建议

    “互联网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在全球发展科技与提倡创新的时代,为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国际竞争力的增强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因此,针对“互联网 ”产业中存在的问题与危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让“互联网 ”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源源不断的动力。

       首先,要提高入职要求。“网上”劳动者维权无果主要是缺乏背后的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支撑。让网络平台从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与现实同等效力的劳动合同,提高入职门槛,不仅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可以使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法律约束,在源头上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驾护航。

       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在行政方面,针对网络平台用人单位营业场所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其建立严格的登记审核制度。定期检查企业动向,对于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让用人单位不敢也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填补立法空白。虽然网络平台劳动者与其工作单位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建立起来的用工关系,但雇佣行为却是真实存在的,因此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由《劳动法》来调整。然而在现实中我国《劳动法》对此并未做出任何有关规定。如何将“互联网 ”模式的劳动关系纳入立法中来,是目前解决劳动者维权问题的关键所在。

       最后,提升劳动者维权意识。在倡导法治中国的今天,国家与社会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深化普法教育,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另外,广泛的网络平台劳动者遇到侵权问题,不能过多依赖用人单位解决,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 ”概念的逐渐深入,许多传统企业改变自身经营模式加入到“互联网 ”创业的队伍中来。“互联网 ”跨平台理念不仅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而且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然而,正是由于“互联网 ”是一种新兴起的创业模式,其存在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为了保障“互联网 ”健康有序的发展也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用人单位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完善内部体制,同时也希望国家早日将网络劳动关系纳入到法律中来,不能让“互联网 权益”变成“互联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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