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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种类

 稀释茶v 2016-10-09

有些学者把公司僵局分为两种,介绍如下:

股东会僵局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非常广泛的职能,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一般是针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股东会有法定职权和章程职权两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除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可以行使下列法定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同时该条第(11)项肯定了公司股东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且不说《公司章程》的规定,单是《公司法》的规定,就赋予了股东会如此巨大的权力,试想,一旦公司的股东会陷入僵局,那就意味着公司已经“脑死亡”,变成“植物人”。

   有些学者将股东会僵局形成的标准确定为: 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或者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即构成“股东会僵局”。

董事会僵局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关,在公司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董事会也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涉及会议的召集和表决机制,也会出现运行机制困境的情形。如果董事长期冲突,使得董事会陷入困境,公司往往就无法正常运行,从而出现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的情形。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即构成“董事会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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