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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案》26——王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刘刘4615 2016-10-09
2016-10-08 税官伙伴刘兵律师 税官伙伴刘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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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都是由于税务干部没有意识到执法风险,但其所带来的后果可能导致税务干部失去公职,丧失国家公务员身份,这将给自己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以下立案标准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一)重大案件: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2、五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刑事犯罪的。(二)特大案件: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2、七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七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严重刑事犯罪的。”

      今后,税务干部可以参照上列规定处理涉税刑事案件的移交问题。   

XX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X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本判决书已做精简处理)

      被告人王某,XX市地方税务局科长,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诉刑诉(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查办王某某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因王某与王某某有私交,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放纵王某某致使其继续进行违法活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其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某某

   人民陪审员  武   某

   代理审判员  张   某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某某


 (整理、发布:武雪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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