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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私生活声音大被邻居公示电梯变成“撕逼”墙

 lgzlawyer 2016-10-10


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

但在大部分人都住进了楼房的今天

邻居之间彼此熟识的

那可真不多



还没到熟识的程度

见了面打个招呼也行

可下面这种招呼

让一众网友大呼

吃!不!消!


【重庆女子私生活声音大被邻居公示 电梯变成“撕逼”墙


据@重庆巴适哥微博,近日,重庆某小区电梯内出现一张特别的告示。告示中提醒该栋楼18层的某位女住户注意私生活时的声音,打扰了他的休息。这样的告示让业主们啼笑皆非。



可接下来,今天轿厢内又出现一则告示,直言贴告示者是单身狗。

(吐槽:这位的字可真不咋滴!)

文字版:

本栋16楼有单身寂寞狗一只,请有心人速度领回家。祝这只单身狗早日解脱,不要半夜羡慕别人的幸福生活,很可悲,不知道你是不是生理有问题导致你寂寞至今。

好心给你提示,非诚匆扰报名电话:400****

真爱网:www.***.com

百合网:www.***.com


网友评论:


估计

16楼贴告示的住户

在看到这份

“单身狗、生理问题”的回应时

心情一定糟透了




接下来,言归正传

这样的告示涉及侵权吗?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目前还不能判断第一份告示中的“本幢18层某邻居”或“本幢16层某单身狗”为特定的某人。但是,这两份所谓的“告示”将有可能涉及这两个法律问题:


1、鉴于该告示张贴于小区公共区域,已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所知晓,同时也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如果当不特定的多数人能够从告示上推定出特定的某人,或者该幢18层与16层只有“互撕”的这两位住户,那么当被告示之人可以确定时,就要考虑这种告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等问题。


2、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名誉权实际上指的是我们大家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被侵害的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俗话说的好“邻里好赛金宝”。

当邻里相处遇到类似噪音扰名的问题,建议住户可以向物管反映,由物管出面协调。如果确实无法协调或扰民严重,也可以直接报警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如果这些方法都不管用,住户也可以收集相关被侵权的证据,向法院提起相邻权纠纷的诉讼。因此贴告示并非是唯一行之有效的方法,而且可能涉及侵犯别人的权益,建议谨慎处理。


相关法律观点来自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史晓萍律师




图片:@重庆巴适哥微博

编辑:南京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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