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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建筑防火篇考点整理

 scfangbin 2016-10-11


01、建筑防火的技术方法主要有: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02、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可燃气体的爆炸浓度极限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越容易与空气或其它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火灾爆炸危险性越大。可燃气体的自燃点越低,遇有高温表面等热源引燃的可能性越大,火灾爆炸的危险性越大。


03、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闪点越低的液体,越易挥发而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燃也越容易。对于可燃液体,通常还用自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标志,自燃点越低的液体,越易发生自燃。


04、对于绝大多数可燃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熔点低的固体易蒸发或气化,燃点也较低,燃烧速度也较快。许多低熔点的易燃固体还有闪燃现象。固体物料由于组成和性质存在的差异较大,各有其不同的燃烧特点,复杂的燃烧现象,增加了评定火灾危险性的难度,评定的标志不一。例如,粉状可燃固体是以爆炸浓度下限作为标志的;遇水燃烧固体是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的大小为标志;自燃性固体物料是以其自燃点作为标志;受热分解可燃固体是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定标志。


05、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28℃(包括)并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60℃(包括),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06、将爆炸下限<>,例如,氢气、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气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07、民用建筑的分类



08、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09、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材料本身的属性、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10、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13、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在执行上表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一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二

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14、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15、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16、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17、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8、消防控制室布置: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9、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20、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21、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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