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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保险开险资先河 首次参与PPP项目,投资约1.5亿

 HeartrainRED 2016-10-11

太平保险参与PPP项目,投入约1.5亿

日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1号线中出现险资身影,这 是 保 监 会令2016年第2号出台后的险资首单。不久前,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举行了签约仪式。签约方为呼和浩特市政府授权机构呼和浩特市机场与铁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太平投资有限公司,太平投资正是中国太平保险旗下子公司。

据悉,今年8月1日,保监会就正式实施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参与PPP项目的投资。

据介绍,呼市1号线项目总投资约170亿元,其中纳入PPP项目范围的投资约146亿元,其余部分涉及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由政府投资。PPP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50%,太平保险所属的太平投资公司需要投入本金约1.5亿元,深圳市太平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占股2%。本项目合作期30年,其中经营期为25年,投资回报率相对稳定且有保证,保险资金正是看重这类投资长期稳定收益的优点。

呼市1号线的政府出资,包括征地拆迁等非PPP部分投入+PPP项目的政府资本金投入,很大一部分来自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推出的专项建设基金(中央政府贴息专项债券)的直接支持。

专项基金由国开行以低息贷 给 呼 市 政 府,政府再以资本金形式注入项目。国家发改委专项建设基金拟以资本金投入呼市轨道交通1、2号线117亿元,按照投资比例,1号线大约获资54亿元,要 求 分 三 年 按项目实际投入逐步到位。


PPP与保险资金匹配度高

由于PPP项目合作时间通常长达几十年、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报长、收益稳定,因此被业界认为更加符合保险资金的风险偏好的优质资产;PPP实则为险资提供了一种中长期的资产品种,能 够 化 解 其 一部分资产负债匹配风险。

例如,京 沪 高 铁 项 目险资投入达160亿元,南 水 北 调 中 东线工程险资投入达550亿元;北京地铁16号线A部分(政府投资的土建部分)通过股权融资方式,引入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约120亿元保险股权投资。

推动PPP项目的利好政策不断出台。据媒体报道,发改委安排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开展PPP项目前期工作,资 金 已 分 解 落实到具体项目,将涉及项目总投资1.2万亿元,其中近半是基础设施。

据了解,2016年安排的PPP项目前期工作补助资金,主 要 用 于 支 持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共补助支持703个PPP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2万亿元,涵盖了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重大市政工程、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其中,重大市政工程类项目数量 占46.8%,交 通 运 输 类 项 目 数 量 占18.9%,文化教育类项目数量占14.1%。

此次太平保险首次拿下PPP项目,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专家指出,2016上半年,市政工程等PPP项目迅速发展,有效带动经济成长,将来发展潜力无限。尤其是在经济成长趋缓、货币以及财政政策维持中性的情况下,政府积极采用PPP模式促进市场运作,提供高价格性能比的公共产品服务,促进了社会资本和政府利益的合作共赢。


PPP项目需防范哪些风险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PPP项目也不例外。那么,PPP项目存哪些风险?

专家指出一是应防范PPP政策和经营风险。由于PPP项目实施时间可长达二三十年,这其中小到原材料价格上涨、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大到项目技术工艺改革、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尤其是目前社会资本最担心的政府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等风险,都会对项目的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产生影响。因此,建议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关注PPP模式的推广情况,明确如何识别、计量和控制PPP项目的风险,指导投资资本在PPP 模 式 中 密 切关注项目公司(SPV)的运作过程,项目的收费机制、国别风险、市场风险、政府的补贴机制、企业信用风险、项目的盈利性、经营风险、担保方式、风险缓释措施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二是应防止PPP成为地方政府新的融资平台。2014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先后发文,明确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在此背景下,政府融资平台纷纷采取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多种方式“曲线”参与PPP模式,希望借力实现转型或暂时保留融资造血功能。而财政部仅出台了“本级平台不能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的规定,这就给平台公司参与异地PPP项目留下了政策空间。之后国务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对这一规定进一步放宽,明确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但前提是,融资平台已与政府脱钩,进 行 市 场 化 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功能。因此,建议加快PPP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和立法工作,以更有力地协调各方对PPP政策的冲突,规范PPP的项目主体、事后监督、合同争议解决等事项规定。

三是应防止盲目跟风,一哄而上。总体来看,商业银行对PPP项目的支持力度正不断加大,并在产品创新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国开行印发了《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由国开行对PPP项目提供优惠利率,最长可达30年贷款期限等方面的差异化信贷政策。未来商业银行布局PPP的进程将加速推进,但这个过程中切忌盲目介入项目,过度放宽标准和要求,甚至“曲线”支持融资平台和政府隐性债务,给经济发展和银行经营带来新的风险隐患。尤其是各地政府积极探索以政府引导基金方式支持产业发展,大型商业银行往往涉足其中。但这些产业基金因制度设计不健全,大有一哄而上的架式,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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