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事速裁程序之改造

 邱下 2016-10-12

为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正式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选择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决定》特别强调,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由此可见,立法机关的基本态度是提高效率不得以损害司法公正为代价,提高效率要受制于司法公正。

《决定》要求两高制定具体的试点办法,报立法机关备案。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期间,两高要向立法机关作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根据情况来决定修改法律或者恢复实施原法律规定。

根据《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4年8月22日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刑事速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正式启动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


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立法机关作了《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报告认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达到了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充分体现、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司法改革整体推进的明显效果。专家学者也对此基本持肯定意见。


本人作为一名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多年,但此前并未接手过速裁案件的辩护(有些案件公诉机关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但终因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改变了程序),本人对于刑事速裁程序的了解也主要通过网络的公开宣传,对此的态度也和大家基本一致。但是,在2015年底承办了一起刑事速裁案件后,引起了本人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深刻反思,改变了本人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态度。

这个案件比较简单。刘某和贾某晚上在酒店喝啤酒,喝着喝着酒没了,刘某说出去再买几瓶,就出去开车买了几瓶啤酒,在回来路上刘某迷路了,加上当天没休息好,就迷迷瞪瞪撞在了路边的桥墩上了,刘某又在车上喝了一些啤酒,接着趴在方向盘上睡了。第二天早上,巡逻警察发现刘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通知交警出警,经吹气检测酒精含量208mg/ml,经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261mg/ml。于是,刘某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后被诉至法院。

从本案的基本情况来看,检测结果无法证明是驾驶时的酒精含量,驾驶结束后无论如何喝,都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不是正在驾驶时当场查获的,驾驶时的酒精含量应当低于实际检测的酒精含量,因此从证据上来看,事实并不是特别清楚,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但是承办检察官听不进去辩护律师这些话,她于是绕开律师单独与被告人沟通,说适用速裁程序就轻判,言外之意是你不同意就建议重判你。刘某哪见过这个阵仗,在承办检察官连哄带吓的情况下,就同意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鉴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是拘役三至四个月,但口头承诺是拘役三个月,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觉得拘役三个月是适当的,但是拘役四个月就偏重了,也就没有反对。

正式开庭时,法官只问了律师一个问题,对适用速裁程序有无异议,然后在宣读起诉书后,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直接进入最后陈述,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


从审判程序来看,上述做法是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那么问题就来了:

(1)没有法庭调查、没有法庭辩论,还叫审判程序吗?审判本来就是控辩双方依法平等对抗、法院依法居中裁判的诉讼活动。现在简化成法院对检察院的单纯盖章确认,还有演戏的必要吗?直接取消法院审判算了。而《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前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程序”只是不再对定罪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控辩双方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法官最后居中裁判。应当说,这才是符合《决定》的试点。因此,现在的做法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立法机关的《决定》只是授权两高简化诉讼程序,如缩短办案期限、送达时限、简化证据出示方式、针对争议问题调查、辩论、当庭宣判等方面,但是还是必须要保持诉讼构造,而坚决不允许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众所周知,律师只提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意见,不让律师实质性的参与程序,很难做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不要说充分保障了。因此,仅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只是最基本的保障,而让辩护律师实质地参与程序,才能算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当下,刑事案件整体辩护率低于30%的今天强调这一点尤为重要。

(2)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时间平均五到十分钟,实际上大多五分钟,宣布法庭纪律、核实一下当事人身份、宣布权利义务、宣读起诉书后时间就差不多了,最后陈述和宣判只占用了极少的时间,太快了,以前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一般也不过是二十到三分钟,五分钟能保证司法公正吗?能够让公众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吗?就算杀只鸡、烙一张饼也不只五分钟吧?

(3)目前,很多公检法办案人员只是单纯为了推进程序而推进,时间紧急,往往没时间听取律师意见,甚至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根本没有司法公正的念头,往往觉得差不多就行了。


当然,本人挑了那么多毛病,是不是就一定坚决反对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呢?我本人是主张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改造的。

(1)借鉴刑事和解程序的思路,正式建立认罪协商机制,将律师和当事人与公诉机关的协商引入审查起诉阶段,将辩护的实质性工作放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要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可以充分体现从宽,这也符合中央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改革方向。具体设想有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程序适用的范围,目前为止,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偏窄,本人建议凡是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除涉及暴力犯罪应判处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贪污贿赂犯罪、赎职犯罪等,原则上允许控辩双方认罪协商,但是有碍司法公正的个别案件,公诉机关可不接受认罪协商。

二是对于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可以允许控辩双方认罪协商。如此一来,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实现公平正义,避免因错判导致对司法公正的伤害。

对于以上方面的案件,法官主要从认罪的自愿性、对于认罪后果的认知性等方面予以审查,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条件的,裁决采纳认罪协商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认罪协商案件,必须保障有律师的参与,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2)从节约时间与简化程序上下功夫。提高效率需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共同发力,侦查环节原则上限定于一至二周之内,审查起诉环节限制于一周内,审判环节要求当庭判决,侦查、起诉阶段可以充分协商,审判阶段对定性不持异议,仅限于量刑辩护,完全可以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3)刑事和解程序主要是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交易,但是,只应当允许当事人影响程序而不允许当事人控制程序,尤其是避免双方因感情用事造成司法不公正,因此,认罪协商程序应当是控辩双方的交易,可以考虑刑事和解纳入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更为周全,更加全面。


总之,应当建立律师主导、当事人自愿、依法协商、依法审查、尊重控辩协商意见的认罪认罚协商意见,平衡国家干预与当事人自由之间的关系,更加充分地尊重人权、保障自由。


本文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辩护团队核心律师、办案质量中心主任辛本华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刑动派一个有态度的公众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