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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神州国土 2016-10-13
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案情: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张某某

    今年年初,王某与邻居张某某因王某家宅基地后面护墙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张某某以王某家宅基地实际面积与其宅基地使用证标示面积不符为由,向某县国土资源局反映情况,要求撤销王某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2016年5月,该县政府公告撤销了王某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王某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县政府公告撤销其宅基地使用证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公告。该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某提起的诉讼后,以撤销宅基地使用证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遂到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经过了解案情,向王某详细讲解了《行政复议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复议前置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指出撤销宅基地使用证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建议王某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驳回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近日,笔者从王某处获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撤销了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评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基于此条法律规定,部分法院认为,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法院不能受理。

    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解决的是,在双方都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下发生了争议,提出由政府进行行政确认,政府将土地使用权确认给了一方,另一方对此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先提起行政复议。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

    在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案件中,对谁合法享有争议宅基地使用权还没有确定清楚,根本谈不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哪个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说。所以,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薛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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