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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满满】【干货满满】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得税处理(下)

 刘志日 2016-10-14
   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得税处理(下)
作者:专栏作家陈文新
编辑:伦美
本文系K先生工作室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勿对本文题目和内容进行修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文来源(K先生工作室)和作者,感谢大家!

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分别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上期谈了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本期来谈谈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股东为法人时——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
该法人为居民企业时
1、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国税函【1998】333号对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提出的理念: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也是类似理念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股东为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居民企业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企业所得税。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税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自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该法人为非居民企业时
1、2007年以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08年以后实现的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八条规定:所谓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含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率为10%。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
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三)
企业所得税处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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