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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死人”要担责

 荷香月暖 2016-10-14

      “骂两句又不会死人”依然是许多人的思维定式,事实上,在医学界看来,吵架骂人这件事风险很大。骂人致死虽未必负刑责,但随着法律的健全,骂人者需要承担越来越高的民事赔款责任。此前,青岛一对母女当街谩骂一男子,致该男子当场倒地身亡。法院裁定这对母女赔偿死者家属25.5万元。
    如果该案要以刑事案件立案,就必须当时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对致命伤进行甄别,排除受害人是因自己身体缺陷导致死亡的事实。要构成侮辱罪,也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本案中女干部的辱骂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从法律实践看,追究辱骂者的刑事责任界定非常严格。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要求骂人者明明可以预见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却疏忽大意。比如上文提到的青浦案,当事人就是在明知老人有心脏病后,依然谩骂不休,因此才被定性为构成犯罪。上海青浦区法院对一起马路纠纷引发的命案进行审判,被告人田培雨(女,化名)因“骂死”一位老伯,犯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1年。而本案中,女干部并不清楚保安赵宗伟的身体情况,也很难预见到自己的辱骂会造成对方死亡的后果。
     当事人赵宗伟已死亡,本案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还是考虑民事责任,死者赵宗伟的继承人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http://news.ifeng.com/a/20141120/42524391_0.shtml

      母女骂老人致其死亡 被判缓刑赔25.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08:47 青岛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 刘瑞东) 备受岛城社会各界关注的一对母女当街谩骂六旬老人致其突发心脏病身亡一案有了一审结果,市北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前,被告人毕某、陈某母女二人就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即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25.5万元。
  据了解,2006年11月8日9时30分许,市民毕某、陈某母女二人在本市延安路与广饶路路口与同乘购物班车的韩某因下车问题互相指责。继而,陈某、毕某推打并辱骂韩某,韩某亦与二人争执,至延安路一家药房门前,韩某因心脏病发作倒地……陈某见状即上前对韩某进行抢救,后韩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毕某被当场抓获。
  2007年3月16日,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陈某、毕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毕某辩称,她们没有伤害韩某,是其心脏病复发死亡。其辩护人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陈某非事端的挑起者,也不是单方面的殴打死者;二是韩某的死亡是因其患有疾病;三是韩某对自身疾病也疏忽大意;四是个别证人的证言与事实不符;五是处理该事件韩某的语气不够冷静;六是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案件审理中,被害人家属丁某、韩某某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毕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损失等共计人民币57753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毕某共赔偿原告人丁某、韩某某损失人民币255000元(已履行)。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毕某在与被害人韩某言语争执和肢体上的接触时,二人主观上既没有伤害韩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故意实施伤害致死韩某的行为。被告人的言语反映及韩某心脏病发作后,陈某立即对韩某实施抢救,说明二人对韩某心脏病发作后并没有采取放任态度,二人并不希望韩某死亡的结果发生。但是,陈某、毕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韩某死亡的结果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致韩某死亡。韩某的死亡结果与陈某、毕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二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指控二人所犯罪罪名有误,依法应予改正。鉴于二人系初犯并全部赔偿了原告人的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此外,二人没有伤害韩某,是其心脏病复发死亡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信。 青岛财经日报
http://news.sina.com.cn/s/l/2007-09-17/084713907064.shtml


老人与邻居吵架突发心脏病死亡 家属获赔1.5万

2012年04月16日13:41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晚报讯:悲剧发生在去年11月13日8点左右,宝山区南大路某弄小区里,住户郝先生下楼准备开车外出,却发现自己的私家车的挡风玻璃及车顶上已经是“满目苍夷”。当看见大量被人从高空抛下的污物后,郝先生实在控制不住情绪,他怀疑此事是靠近停车位的二楼住户干的,遂上楼后敲开201家门,将60多岁的住户王先生“拽”下楼,声称其车上的垃圾是他家扔的,让他好好看看并清理干净。
  王先生被拉下楼后情绪相当激动,不承认自己曾丢弃污物,当场与郝先生吵起来。王先生的家人下楼后,发现卷入争吵中的除了王先生和郝先生,还有同幢楼的徐女士和杨老太,她们在帮着郝先生说话。随后,王先生的家人也加入争执。
  言语冲突中,王先生越吵越激动,感到被冤枉的他,甚至对着整个楼大嚷。大约十分钟后,王先生终于平静下来,正当他准备走到边上坐一会儿时,意外突然发生,王先生还没坐正就瘫倒下去,虽然急救人员很快到场抢救,但悲剧依然不可避免。
  今年2月初,王先生家人将郝先生以及上述两位邻居告上宝山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被告三人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三被告应该就王先生的死亡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近30万元,并要求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郝先生认为,王先生原有心肌梗塞和冠心病等病症,并进行过两次心脏支架置入手术。在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查记录》中,其死亡原因为:“今因生气,突然倒地,心脏、呼吸停止跳动,抢救无效死亡。 ”自己并没有对他有什么过激行为,是死者对着整幢大楼大叫后才导致死亡。
  同为被告的两名邻居也认为与自己没关系,她们只是在劝说,让王先生不要太激动,不要与郝先生争执。法院认为,根据警方的材料反映,被告郝先生因轿车挡风玻璃被扔垃圾与王先生发生一定争执,虽无证据证明其言语有过激之处,但其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王先生的激动情绪,并进而对其心脏疾病产生一定的影响。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两位邻居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有不妥之言行,原告要求该她们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酌情确定由被告郝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计15000元。另外,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http://news.sohu.com/20120416/n340685184.shtml

        有话您好好说“骂死人”要担责
      摘自:http://news.sina.com.cn/o/2008-12-15/084114881905s.shtml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08:41  兰州晨报

  法律界人士指出,辱骂他人一般被认为是属于不道德和不文明的行为,其实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辱骂他人行为可根据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若发生“骂死人”或“气死人”的严重后果,骂人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见,骂人者虽然占了上风,图个一时痛快,但造成严重后果,最终自己也占不到什么便宜。告诫民众,在发生纠纷或冲突时要保持理智,不能超越法律底线。

  案情备忘
  案例一
  邻里纠纷“骂”死人老太太担责70%
  自从邻居朱老太养了条“吉娃娃”犬后,摆放在周老汉家门前的花盆处就成了小狗屙屎撒尿的地方。2004年4月14日清晨,周老汉出门时发现自家门前又有一堆狗粪后十分恼火,遂在朱老太门外叫骂,朱老太应声出门后两人大吵起来。老太太言辞激烈开始揭周家的家底,72岁的周老汉很快败下阵来,浑身战栗的他突然倒地身亡。随后,66岁的朱老太也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3天后,警方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证实周系心脏病猝死,遂不予刑事立案。后来,周家人将相处10多年的老邻居朱老太以涉嫌侮辱罪为由将其诉诸法院,但法院裁定认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属于自诉案件管辖范围给驳回了。周家人便将朱老太告上民事法庭,要求朱家道歉并索赔18万元,朱家提出反诉,向周家索赔医药费6000元。法院认为,周老汉的死亡,朱老太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朱老太承担70%的责任,赔偿周家13万余元。法院认为朱老太的请求和此案无因果关系,予以驳回。

  案例二
  母女骂老人致其死亡被判缓刑赔25万元
  2006年11月8日上午,乘公交车的解女士母女俩与同车乘客年过七旬的乔老汉因下车拥堵问题互相指责。3人恶语相向互相推扯着边走边骂。当行至一家药房门前,乔老汉心脏病突发仰面倒地……母女俩见状即上前将乔老汉送往医院,但乔老汉终经抢救无效而亡。解某母女俩被当场抓获。随后,检察院对母女俩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乔家人也提出了58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面对指控,解某母女俩辩称没有伤害乔某,是其心脏病复发死亡。经调解,解某家人向乔家赔偿了25万元。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解女士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判处解女士的女儿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本报记者郭玉红

  专家点评

   主持人:遭辱骂被“骂死”、因吵架被“气死”,骂人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羽:辱骂他人一般被认为是属于不道德和不文明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辱骂者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辱骂者是否存在过错,因为民法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如果死者家属能够证实辱骂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辱骂者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赵永宁:如果不能证明辱骂与死亡之间存在关联性,鉴于“骂死人”属于生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双方对死亡后果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辱骂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辱骂者在这种情况下无须赔偿精神损失。
  乔景刚:至于赔偿责任的大小,主要是看过错程度、辱骂行为对死因所占比例等。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数额。

  主持人:在有些案例中,受害人自己也被判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又怎么解释呢?

  赵永宁:因为在个别案例中,受害人之所以被“气死”,是因为受害人自身即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遭受精神刺激的疾患,这属于内在原因,而被他人“气”只是诱发受害人疾病暴发的一个“诱因”。诱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只是一种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辱骂行为不会直接产生不良后果,只是由于“疾病”等诱因行为的介入,发生了联系,共同作用才造成了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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