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浙江为例:
1. 保留价确定
现行司法解释既规定保留价须保密,又规定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评估价(评估价处于公开状态),两者存在冲突.为此浙江高院规定由评估机构根据拍品的市场行情及司法处置特点分别确定评估市场价(对当事人公开)和司法处置价(快速变现价,予以保密),并以司法处置价作为拍卖的保留价.如首次流拍后,第二次、第三次保留价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的幅度内设定。
2. 起拍价确定
起拍价一般不得高于保留价。起拍价过高或过低都可能影响拍卖的成交,过高可能流失部分潜在竞买人,过低可能导致多次叫价后仍达不到保留价而流拍。一般而言,起拍价应参照保留价及加价幅度综合确定。
3. 保证金的确定
保证金参照最高法院和浙江高院的规定,一般大额拍品为评估价的5%-20%,小额拍品不得超过30%。在出现买受人悔拍的情况下,为保证拍卖的顺利进行,减少对债权人的损害,各地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保证金的比例。
4. 加价幅度的确定
加价幅度根据拍品价值大小浮动确定。一般而言,加价幅度在拍品价值的1%-5%;对于价值特别高或低的拍品,可依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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