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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中的公司独立性问题

 鹏鸣 2016-10-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18号)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并无明确要求,仅规定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资产独立),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财务独立),而对拟挂牌企业的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性并未提出明确要求。


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中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拟挂牌企业如果不符合上述独立性要求,会对其在新三板挂牌产生实质性障碍。

     
新三板对于拟挂牌企业独立性的要求与拟上市企业相同,其原因是对于一家不具有独立性的企业,根本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当然也就不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


在实务操作中,股转系统要求拟挂牌企业应当在业务、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五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企业)。




一、业务独立

 

挂牌公司应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体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包括:

  1. 产品或服务使用的主要技术

  2. 主要无形资产取得的方式、时间、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期末账面价值。

  3. 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4. 重要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

  5. 员工的人数、结构。其中核心技术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以及职务、现任职务、任期以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核心技术人员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6. 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

     

    在实践中,核查的重点为:

    1、公司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

    2、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关联交易的比重,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行为。

    3、应不存在同业竞争。

    4、应不存在外协加工瑕疵。

     

    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有: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或者其亲属多主体经营与挂牌公司同类或者上下游的业务。

    2、外协加工商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3、外协加工商生产的产品质量出现瑕疵。

    4、对外协加工商产生依赖而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二、资产独立

     

    公司应当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在实践中,核查的重点为:

    1、通过产权转移、交接手续,购货合同和发票等判断公司固定资产权属情况。

    2、通过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专利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了解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

    3、调查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形。

     

    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有:

    1、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登记在股东名下或者与股东单位共用。

    2、生产经营场所向股东租赁。

    3、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存在不规范的互相担保、资产占用。

     

    三、人员独立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关联方受领报酬公司的财务人员也得在上述企业中兼职或领薪。公司应该制定人事、劳动等经营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独立招聘员工,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体系

     

    在实践中,核查的重点为:

    1、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

    2、调查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完全独立管理。

     

    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有: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四、财务独立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不得兼职。

     

    在实践中,核查的重点为:

    1、调查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

    2、调查公司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3、公司是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4、公司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

     

    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有:

    1、财务人员混同、互相兼职。

    2、关联企业之间的银行账户混用。

     

    五、机构独立

     

    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在实践中,核查的重点为:

    1、了解公司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而且独立运作。

    2、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3、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有: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案例1:中瑞电子(430433),委托外协单位做产品加工

    反馈意见:

    中瑞电子公司将电子元器产品的部分加工环节,采用委托外包方式,委托给共计10余家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可能存在业务独立性瑕疵。

     

    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外协加工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与潜在风险。

    经核查,公司拥有与其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和核心技术,具有独立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其仅仅将技术要求不高、劳动密集型的部分加工环节外包,符合公司要求的外协单位有可替代性。

    公司能够自主选择外协加工商,对外协单位不存在重大依赖行为。

     

    案例2:金鹏源康(430606) 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与挂牌公司住所一致

    反馈意见:

    公司股东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源康国际有限公司、亚信国际有限公司国内住所分别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舟路 9 号、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舟路 9 号三楼 A319 室、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舟路 9 号三楼 A320 室。公司住所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舟路 9 号一楼首层面北,且该住所系向控股股东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房屋。公司独立性可能存在瑕疵。

    解决方案:

    1、详细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

    2、公司租赁控股股东房屋构成关联交易,明并披露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决策程序和定价依据

     

    案例3:海红技术(430553),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

    反馈意见:

    公司主要客户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行为,有可能存在业务独立性瑕疵。

    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并作风险提示。

    经核查,公司与其主要客户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在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6月份的销售额,分别占到当期销售总额的86.72%、94.18%、97.79%。

    国内电信行业链中,三大电信运营商处于基础性核心地位。其固定资产投资决定了通信设备的需求量;其运营模式的变化,直接影响到通信设备和服务的需求层次;其采购方式的变化,间接影响到通信设备供应商的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因此,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及时适应和调整电信运营商在投资、营运、采购的重大变化,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4:中环系统(430331),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同时又是前五大客户

    反馈意见:

    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同时又是前五大客户,有可能存在业务独立性瑕疵。

     

    解决方案:

    审查其供应商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实披露并做风险提示。

    经核查,在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单一供应商的明显依赖。其中,天津市天房科技公司同时为公司的前五大供应商和前五大客户。天房科技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科技相关产业为主的综合性高新科技企业,其主要业务之一为: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集成、施工及相关硬件产品的销售。

    公司向天房科技采购的产品主要为视频线、视频会议终端、存储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公司对天房科技销售的产品与服务主要为承接天房科技的天津海关监控系统类分包项目。公司负责该类分包项目的部分系统集成工作,包括提供系统安装、调试与相关技术服务。

    公司与天房科技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产生,二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案例5:美兰股份(430236)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

     

    报告期内,公司收款方式包括:现金收款、个人卡收款、银行对公账户转账收款和承兑汇票收款。但公司并未将个人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转入公司账户,存在直接用于公司费用开支或借支给个人的情形。

    解决方案:

    1、注销个人账户

    2、披露内部控制制度,证明不存在报告期内多计少计收入的情形

     

    案例6:金达莱830777),技术研发中心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反馈意见:

    依托该公司设立的国家环境保护电子电镀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其资产、人员以及主体资格有可能存在独立性瑕疵。

    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并做合理性解释说明。

     

    根据公司说明,技术中心是经国家环保部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技术开发实体,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不能独立于该公司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及从事其他市场经济活动,类似于该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该中心的依托单位为该公司,该公司负责该中心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是该公司提高研发能力和品牌形象的一个举措,并不是对外经营的主体。所以,该中心的设立及运营,不影响该公司的资产和人员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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